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692號上 訴 人 林威仁
林雲卿林青蓉林妍華林美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視同上訴人 高銓境
高銓春黃高玉葉高玉美高月玉林徐金釵林朱金蓮林木榕林郁輝林錦花徐螺徐素娥廖素貞廖素惠林廖素月石振揚石永生石天華石志強石蕙玲黃鄭阿花佘周春馮陳春美陳榮華(兼陳進益之承受訴訟人)陳文龍(兼陳進益之承受訴訟人)陳文宗(兼陳進益之承受訴訟人)陳麗雲(兼陳進益之承受訴訟人)徐益謙徐麗紅徐麗珠徐麗蘭徐麗秋徐恒夫
參 加 人 廖寬滄
徐益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被 上訴人 林子龍
林游美珍林惠月林惠燕林惠貞林金麗林惠萍林惠敏林清火林火金林秋季林秀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