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617號上 訴 人 柏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豐上 訴 人 劉燕嬌被上訴人 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訴訟代理人 徐安旋複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下午四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