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50號聲 請 人 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WEALTH SKY INTERNATIONAL CO.,LTD)兼 法 定代 理 人 翁一緯聲 請 人 陳永祥
黃騰瑩吳俊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OSEHOUS
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間請求給付股權款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2日103年度重上字第750號判決,提起上訴,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萬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萬元,合計4,37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9萬5,500元。聲請人繳納97萬5,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溢繳37萬9,5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379500)。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法 官 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