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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5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治民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被 上 訴人即 上 訴人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上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壹拾伍日內,具狀並具體指明兩造依系爭開發設計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之驗收方式為何?兩造是否確實依系爭合約書約定之方式進行驗收?若已進行驗收,驗收時間為何?並將繕本逕寄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法 官 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