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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潘英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使用占用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釧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