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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65號聲請人 即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 訴 人法定代理人 林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秉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安居社區管委會)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確定,其有訴訟費用溢收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28萬4,508元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係主張其與華邦安居暨家園計劃委員會(下稱計劃委員會)成立隱名合夥或委任關係,因處理事務而支出費用、清償債務及受有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2,018萬9,626元損害,而聲請人即上訴人安居社區管委會與同案上訴人新竹山莊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家園社區管委會)係共同承擔計劃委員會會員間之債務,故一人清償債務,另一人即無庸給付,而求為判命:安居社區管委會應給付被上訴人2,018萬9,626元本息;家園社區管委會應給付被上訴人2,018萬9,626元本息;並陳明前開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如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同免該部分責任。則依前揭說明,安居社區管委會、家園社區管委會均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僅需由安居社區管委會或家園社區管委會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家園社區管委會先於民國103年10月9日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萬4,508元,安居社區管委會復於同月15日繳納同額上訴裁判費,有各該收據在卷可稽(依序見本院卷第17頁反面、第13頁),嗣本院於104年10月20日以103年度重上字第865號判決家園社區管委會部分敗訴,安居社區管委會勝訴,安居社區管委會勝訴部分並已確定。足見本件安居社區管委會確有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8萬4,508元之情事,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返還,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