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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81號上 訴 人 黃典隆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被告應保護叛亂、強盜國民黨員結夥搶劫公款新臺幣3,200億元,圖利軍公教、期約軍公教賄選,妨害原告、被告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選舉」,及於本院追加聲明請求「撤銷被上訴人國民黨員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職務」,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上訴人均未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共新臺幣7,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