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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再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再字第27號再審原告 楊蘭芳

張台鳳鳯張定藩張泉鳳張穗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返還房地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99,336元,應徵裁判費304,4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