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再字第27號再審原告 楊蘭芳
張台鳳張定藩張泉鳳張穗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返還房地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原告張台鳳鳯」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原告張台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