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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再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再字第46號再審原告 詹德建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隆欣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蘇瑞華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