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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陸大衛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再審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