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非抗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非抗字第66號

再抗告人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代 理 人 吳佩軒律師

劉韋廷律師方怡靜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詹文森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2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為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所明。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之解釋,或最高法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就其取捨證據自行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所持法律上判斷顯有錯誤而言。至抗告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僅生調查證據是否妥適或裁定不備理由之問題,均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77號解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71年台再字第21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等人為再抗告人之股東,持有再抗告人繼續1年以上股份之股數分別為2萬2,516股、1萬7,812股,合計約佔再抗告人之股份總數4.03%,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原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再抗告人如附表所示業務項目,並經原法院以103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選派張榕枝會計師為檢查人。再抗告人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12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理由略以:相對人等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再抗告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要件。該項規定並未限制表達反對意見之股東,其股份數始得列入聲請人股份總數計算。故相對人詹文森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查閱再抗告人100年及101年度報表後,雖未表示意見,亦未於102年11月14日再抗告人股東會表達反對意見,仍得為本件聲請。且再抗告人之負責人業因未備置公司章程、歷屆財務報表供相對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生公司)查閱,而遭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科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足認相對人確有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查明之必要。相對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係本於法律所賦與股東共益權之行使,並非權利濫用。倘公司已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則公司日常之正常營運,當不致因選派檢查人稽核公司之財務帳目而受影響。又張榕枝會計師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系研究所,從事會計師審計業務迄今已逾20年,且現為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合夥會計師,前曾擔任臺北市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委員,現仍為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檢查人輪值表登記之會計師,曾有多次擔任檢查人之職務,具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應得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護、保障相對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應屬允當等語。經核抗告法院裁定並無適用法規顯然錯誤情事。

三、再抗告意旨雖辯稱:抗告法院認定詹文森委託之代理人黃福雄雖出席股東會,卻未辦理簽到,足徵詹文森對當天股東會所表決之表冊已有疑義,實與一般經驗法則不符;又再抗告人於原法院提出數項理由說明,相對人提出本件聲請僅為滋擾再抗告人公司,惟原法院均略而不查,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誤;附表所示之檢查事項,有洩漏再抗告人之營業秘密之虞;張榕枝會計師與相對人所委任之友理法律事務所間頻有委任關係,該事務所長期提供相對人法律服務,難期張榕枝會計師於檢查事務時保持公正客觀等語,經核均係指摘抗告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不當,並非抗告法院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抗告法院准許檢查人檢查之範圍,均為再抗告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並未涉及再抗告人公司業務執行之決定權。又原法院已於103年3月24日行調查程序,通知兩造到場表示意見,並就檢查人人選給予再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有訊問筆錄可證(見原法院103年度司字第8號卷第81頁),足見對再抗告人程序參與權已有所保障。則再抗告人辯稱原法院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均僅就該檢查人為書面形式審查,顯然違法等語,並不足採。此外再抗告人並未具體指摘抗告法院所為裁定有何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及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抗告法院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詩穎附表┌──┬───────────────────────────────┐│編號│ 聲請檢查項目 │├──┼───────────────────────────────┤│ 1 │相對人「100年度」財務報表經簽證會計師(即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出具保留意見之原因。 │├──┼───────────────────────────────┤│ 2 │相對人101年度虧損撥補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記載「前期損益調整新臺 ││ │幣(下同)384,236,177元」之具體內容、發生年度、相對人有無重編 ││ │該年度財報、該年度重編前後之影響數。 │├──┼───────────────────────────────┤│ 3 │相對人101年度虧損撥補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記載「採權益法評價之被 ││ │投資公司股權淨值增減108,424,982元」之原因、投資對象、投資標的 ││ │、數額、評價基礎。 │├──┼───────────────────────────────┤│ 4 │相對人101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重估增值1,530,701,459元」之重估標││ │的、重估日期及評價基礎。 │├──┼───────────────────────────────┤│ 5 │相對人100年度、101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存貨」之標的、數量、價值││ │估算基礎、101年相較100年存貸短少「2.8億餘元」之原因。 │├──┼───────────────────────────────┤│ 6 │相對人100年度、101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記載相對人有近13億││ │元之「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之借款││ │原因、對象、用途、利率、到期日及擔保品等項。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