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上 訴 人 謝豐次
謝雲南謝文陸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被 上訴 人 謝斌夫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複 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21號請求給付代收租金事件牽
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民國 105
年11月10日民二105台上1872字第1050000002 號函附該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所為105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裁定正本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