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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上 訴 人 謝豐次

謝雲南謝文陸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被 上訴 人 謝斌夫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複 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21號請求給付代收租金事件牽

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民國 105

年11月10日民二105台上1872字第1050000002 號函附該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所為105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裁定正本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