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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上訴人即附 鴻弘實業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曾弘奇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 代理人 潘和峰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被上訴人即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