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上訴人即附 鴻弘實業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曾弘奇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 代理人 潘和峰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被上訴人即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法院欄中關於「法官吳素勤」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容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