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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2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上 訴 人 楊長杰被 上訴人 芸晟時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幸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於民國101年9月26日代表長杰媒體有限公司 (下稱長杰公司) 與被上訴人簽訂典亞醫美診所網站建置專案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由被上訴人委託長杰公司執行網站建置專案,自101年9月26日起至102年9月26日止www.classic-asia.com.tw網域為期1年,並約定總費用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嗣兩造協商約定被上訴人續租1年費用為2,359元, 被上訴人乃於102年10月7日將上開費用匯至長杰公司代表人即上訴人之銀行帳戶內,長杰公司則繼續提供上開網域空間, 然被上訴人於103年6月5日發現無法進入該網站,且多次聯繫上訴人均不獲置理,嗣經查詢發現長杰公司並未為設立登記,被上訴人始知受騙上當。其後兩造於103年7月26日同意終止系爭合約書,並以70萬元達成和解, 且約定上訴人於系爭和解書簽訂時當場給付2萬元, 並於103年7月28日、同年8月26日分別匯款19萬元、49萬元至訴外人黃玉璇之銀行帳戶, 倘有1期分期款項未付,視為和解債務全部到期,詎上訴人未依約於103年7月28日給付第2期和解款項19萬元,屢經催討無效, 爰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依被上訴人所提原證2之錄音譯文, 黃玉璇及徐家福律師於洽談和解過程中,一再向上訴人確認有無和解意願,並表示倘若上訴人無和解意願,可自行離席,並無對上訴人為任何詐欺或脅迫,況70萬元之和解金係由上訴人所提出,給付之時程亦配合上訴人之償還能力,益證上訴人簽訂和解書時並未受到任何詐欺或脅迫。 又依結案契約書第1條第4項約定, 上訴人於103年8月17日前仍負有網站維護之義務,上訴人辯稱兩造於簽署結案契約後,其已完成承攬工作,無簽署和解書之必要及動機云云,洵無可採。另依和解書第4條約定之文義,可知給付POS電腦壹台及ASUS無線分享器並非被上訴人之對待給付,上訴人不得以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又和解書第5條約定, 上訴人履行和解書債務完畢為被上訴人放棄民刑事訴追之條件,上訴人既未履行給付和解金之義務,被上訴人自得提起民刑事告訴。至於系爭合約書第4條關於賠償上限之約定, 乃上訴人未於101年11月10完成網站建置應負之遲延責任, 而本件上訴人應負之賠償責任,乃怠於履行網站維護義務所負之賠償責任,兩者不同,賠償金額不受合約第4條之限制。

二、上訴人則以:

(一)被上訴人公司因其人員不會操作網站,竟於103年7月18日寄發律師函稱上訴人違反公司法, 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上訴人心生畏懼, 並要求上訴人於同年7月26日前往律師事務所協商,由於上訴人不諳法令,被上訴人公司之黃玉璇又不斷指稱上訴人未辦理長杰公司之公司登記,應屬詐欺犯罪,訴外人徐家福律師亦強調上訴人之行為已構成詐欺罪,黃玉璇更陳稱被上訴人公司之營業損失、開除公司員工及其生病等情均係因上訴人網站架設之問題所致,致使上訴人誤認自己已犯詐欺罪,並致被上訴人受有鉅額損害,應負被上訴人營業損害等賠償責任,而於其等詐欺脅迫下簽立系爭和解書。惟上訴人嗣後發現被上訴人營運不佳,主要是因被上訴人開設之醫美診所,醫生人事異動所造成,根本與網站之設立無關,而黃玉璇個人病痛、開除員工,亦與上訴人承攬架設網站無涉,黃玉璇誆騙營運不佳、為了上訴人網站開除員工、生病,係因上訴人網站架設問題所造成,致上訴人簽立不合常情理賠大筆金額之和解書。上訴人已於103年7月28日為撤銷系爭和解書之意思表示,該和解書即已不具有法律上效力。

(二)上訴人已依系爭合約書建構網站,並交付被上訴人使用,其內容內包含會計、人事產品等管理系統,並依被上訴人公司指示設計,連開機顯示系統均為該公司商標,並附一本完整說明,且教育訓練高達20餘小時,程式設計曠日耗時、量身打造,兩造並於102年8月16日簽立結案契約書,若真不堪用,被上訴人豈有一年後始主張之理;且承攬瑕疵修補請求權依民法第514條規定僅有1年時效,被上訴人就兩造間承攬契約並無其他請求權存在,上訴人自無與之和解之必要及可能。 又系爭合約書約定之總價僅為9萬元,被上訴人交付之2,359元係上訴人代被上訴人向PC HOME續租網域一年的費用,被上訴人於系爭和解書要求70萬元之賠償顯然悖於常情,亦足認上訴人係遭詐欺脅迫始簽署系爭和解書。退步言之,系爭和解書亦係在上訴人誤認已犯詐欺罪並應賠償被上訴人營業損害等之情況下所簽訂,上訴人成立和解之意思表示顯然發生錯誤,此項錯誤乃被上訴人之代理人及所聘之律師誤導所致,非上訴人自己之過失所造成,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88條規定撤銷此錯誤之意思表示,並以民事答辯㈡狀之送達作為撤銷和解書意思表示之送達。再退步言,縱認系爭和解書有效,然被上訴人未履行和解書第4條約定之和解條件, 上訴人自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款項。且被上訴人已向警局報案提告,已無法履行系爭和解書第5條之約定, 被上訴人已無法完成和解書約定之對待給付,而屬給付不能,則上訴人簽立和解書之內容顯然無法達成,上訴人自無再行單方履約之必要。況兩造合約書第4條第1項規定如上訴人未能有效解決問題, 罰款以不超過本合約製作總額費用9萬元為限, 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超過9萬元之賠償,遑論總報酬三倍以上之罰責,被上訴人顯然違反誠信原則,而有權利濫用之虞, 法院應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於原審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經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後,上訴人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茲不予贅述)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 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兩造簡化爭點為(見本院卷第49頁背面至第50頁):

(一)不爭執事項:

1、上訴人於101年9月26日代表長杰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典亞醫美診所網站建置專案合約書,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建置典亞醫美診所網站及公司名片等免費印刷品之製定(第1條) ,及提供上線且正式驗收完成之日起,一年的免費保固,但不包含網頁及程式之修正 (第9條);約定總費用為9萬元,於簽約完成時3萬元,網站頁面第一次審查完成時,給付上訴人3萬元,第二次審查完成時再給付3萬元(第6條)。並約定驗收日期為101年11月10日,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完成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標的內容之測試,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無法在被上訴人提出問題後十個工作天內有效解決修正,每逾一日按總價1%計罰,但以不超過製作總額費用為限。

2、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製作費用總額9萬元,兩造並於102年8月16日簽立結案契約書, 載明上訴人已完成委託事宜,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典亞醫美診所專屬網站、自101年9月26日起至102年9月26日止 www.classic-asia.com.tw網域,及自101年9月26日起至102年9月26日止專屬網頁空間使用權一年,並約定提供被上訴人迄103年8月17日12個月八次免費內容更新及修正之網站維護服務。

3、被上訴人於102年10月7日匯付上訴人2,359元, 由上訴人代為向PC HOME續租網域空間一年。

4、兩造嗣於103年7月26日簽立系爭和解書,雙方以70萬元達成和解,終止系爭典亞醫美診所網站建置專案合約書,上訴人並於當日給付被上訴人2萬元, 約定上訴人應分別於103年7月28日、8月26日 各再匯付被上訴人19萬元、49萬元,並由上訴人另簽發票面金額68萬元之本票一紙予被上訴人,擔保和解債務之履行,俟上訴人和解債務履行完畢,被上訴人返還該本票,並拋棄對上訴人其餘民、刑事請求。 另約定上訴人於103年8月9日前往被上訴人公司取回POS電腦一台及ASUS無線分享器二台。

5、上訴人於103年7月28日以受詐欺脅迫為由,寄發宜蘭中山路郵局第275號存證信函,依民法第92條規定, 向被上訴人為撤銷簽定上開和解書,及簽發上開68萬元本票之意思表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上開本票。

(二)兩造爭點:

1、上訴人是否受代表被上訴人洽談和解之黃奕嘉、黃玉璇、徐家福等人之詐欺、脅迫而簽立系爭和解書?

2、被上訴人可否依系爭和解書請求上訴人給付尾款68萬元?

五、茲就上開爭點,析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按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71號判例參照) 。又按實施詐欺行為之詐術,非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屬之(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2號判例參照)。

(二)查上訴人於101年9月26日代表長杰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合約書,由上訴人以總費用9萬元, 為被上訴人建置典亞醫美診所網站,並於上線且正式驗收完成之日起,提供一年不包含網頁及程式修正的免費保固,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完成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標的內容之測試,如上訴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於被上訴人提出bug(問題) 後十個工作日內有效解決修正,每逾一日按總費用1%計罰,但以不超過總費用為限,有兩造合約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至8頁);嗣兩造於103年7月26日就上開合約書簽立和解書,雙方同意終止合約書,並以70萬元達成和解,上訴人當場給付被上訴人2萬元, 約定上訴人應分別於103年7月28日、8月26日各再匯付被上訴人19萬元、49萬元, 並另簽發票面金額68萬元之本票一紙予被上訴人以為擔保,亦有和解書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4至5頁)。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系爭和解書約定之尾款68萬元,上訴人則抗辯系爭和解書係受當日代表被上訴人之黃玉璇、黃奕嘉及徐家福律師等人之詐欺脅迫而簽立,其嗣已撤銷系爭和解書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不可再依系爭和解書為請求,經查:

1、系爭和解書簽立前,兩造已於102年8月16日就系爭合約書簽立結案契約書,載明上訴人已完成委託事宜,已交付被上訴人典亞醫美診所專屬網站、 自101年9月26日起至102年9月26日止www.classic-asia.com.tw網域,及自101年9月26日起至102年9月26日止專屬網頁空間使用權一年,並約定提供被上訴人迄103年8月17日12個月八次免費內容更新及修正之網站維護服務等情,有結案契約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1頁),並有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建置之網站102年10月至103年8月每日訪客統計月報表、 網站完工資料備份截取圖、網站首頁擷取圖、網站內頁擷取圖及網站完工資料備份光碟乙份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26至31頁、第45至54頁),上訴人主張其已完成網站之建置,尚非無據。

2、被上訴人雖提出兩造間之電子郵件及簡訊紀錄,抗辯在結案契約書簽定前,其已多次向上訴人反應網站有重大缺失,抗議上訴人不處理及答非所問,被上訴人之人員黃玉璇因念及與上訴人多年同學情誼,多方忍讓、給予機會,始出具結案契約書予上訴人云云。惟被上訴人所提兩造間之電子郵件及簡訊,並無102年8月16日兩造簽立結案契約書前,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反應網站有何缺失之紀錄(見原審卷第106至114頁),且被上訴人於起訴狀自陳於103年6月5日發現無法進入網站(見原審卷第3頁),則於此之前被上訴人既均能進入網站使用,自難認102年8月16日兩造簽立結案契約書時,上訴人建置之網站有何無法進入使用之重大缺失。被上訴人主張其於結案契約書簽定前,已多次向上訴人反應網站有重大缺失,並抗議上訴人不處理,因顧及情誼多方忍讓,給予上訴人機會,始出具結案契約書云云,並無足取。

3、又依被上訴人所提電子郵件及簡訊紀錄,被上訴人固曾於簽立結案契約書後之102年9月27日傳送:「Line你也都沒消沒息,打給你也都沒接,如果這樣那你看怎麼處理,我干脆(乾脆之誤繕)請別人接手算了」、 再於同年9月30日傳送「網站醫師部分照片放錯人, 服務項目也沒處理,電話也沒接,如果這是你處理態度,星期三前沒回覆我的話,我會考慮找別人重新做網站的處理」等語,惟並無102年9月27日前被上訴人人員曾以Line或其他方式聯繫上訴人而上訴人未回應之資料。且被上訴人於102年9月30日發送訊息後,上訴人當日稍後即回應:「很抱歉我剛回臺灣,剛看到了,聯結都跑掉了,我馬上處理」等語,足見上訴人係因出國而未能於被上訴人102年9月27日傳送訊息後即時回應。至於被上訴人所傳訊息雖稱「網站醫師部分照片放錯人」云云,惟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建置網站,相關被上訴人所營醫美診所醫師之姓名、照片等相關資料,自係被上訴人所提供,而網站上醫師照片放錯之原因,可能是被上訴人提供之照片或標示之醫生姓名本有錯誤,或是上訴人疏忽而配置錯誤,不一而足。 況系爭合約書第4條約定,上訴人建置之網站於驗收時需經被上訴人就網站內容為測試,如有問題,上訴人應於10個工作天內修正解決,第9條第1款約定「乙方(即上訴人)自此專案上線且正式驗收完成之日起,提供壹年的免費保固,不包含網頁及程式之修正」(見原審卷第7頁), 兩造102年8月16日結案契約書亦約定由上訴人提供迄至103年8月17日止12個月八次免費內容更新及修正(見原審卷第61頁),足認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建置之網站至遲於102年8月16日已上線並經被上訴人正式驗收完成,如醫生照片放錯係上訴人疏失所致,此等明顯之錯誤,應無可能未於網站上線或驗收時被發現。是尚難被上訴人曾表示「「網站醫師部分照片放錯人」,即遽認係上訴人疏失所致。

4、另被上訴人之人員固有於102年10月2日傳送: 「POS的銷售部分,你說可以改的部分說明書上也沒有,然後整個就不會操作,聯結部分什麼時候可以處理好?」等語(見原審卷第106頁反面),惟上訴人於此之前已於102年8月1日經由Google Mail告知被上訴人 「您可以經由系統控制台更改電子郵件帳號,MySQL資料庫,登入密碼, 資料匣密碼保護等。http://classic-asia.com.tw:8443或http://

219.84.199.142:8443。登入帳號:classic-asis.com.tw,登入密碼:………」(見原審卷第108頁) ,嗣被上訴人問: 「jason後台帳密什麼時候方便給我呢?logo部分有AI檔或PSD檔嗎?」,上訴人答:「主機ftp.xeus.towe

v.com.tw帳號jasonyang017_001密碼vWI9pa請使用 ftp軟體登入。logo目前只有上次寄的點陣圖」,被上訴人於103年6月26日問:「sorry,你給我的後台密碼錯誤, 可以在給我一次嗎?」(見原審卷第106頁背面),嗣又於103年7月5日問:「請問一下這是什麼登入系統?」,上訴人於同年月6日回答:「不是這個喔!是要使用ftp軟體,如cuteftp,輸入ftp位址及帳密,操作方法我以前有存在辦公室第一台電腦,你有空再找找。同樣帳密我在Boston是可以登入的」,被上訴人於同日稍後反應 「可是ftp照你給的帳密key就是跳回重新輸入, 可以在給我正確的帳密嗎?大小寫請標住清楚,謝謝」, 並同年月9日問道:「你所謂的第一台電腦是在櫃台還是辦公室,有資料夾名稱嗎?對了,你上次拿我的小筆電回去整理,是整理什麼?有檔案資料嗎?」,再於同年月14日傳送:「我不知道你的這是什麼系統,但你要求我mail,我也寄了,但卻沒有後續下文,如果不是問題持續存在,相信我!我也不會一直找你,反觀你所謂法人公司,連處理事情的時效性都沒有,難道要我當遇到騙人,網站就是空的嗎?」,上訴人即於同日回應:「網站搜尋部分,之前已經跟您說明,那是必需付費給台灣yahoo。我不曉資料夾檔名, 當初已經交代給貴公司美工,並有複製一份至您的隨身碟」,被上訴人又於103年7月4日表示:「網站搜尋部分, 我們也額外支付給關鍵字,但一般搜尋依舊無法開啟,這也是一直無法改善的問題,等了快一年了,你交代給我美工部分,後續也跟你說,她因為家庭因為無法到職,這是我們的問題,我只想知道解決問題的方法,不要讓我落的被所有股東質疑,為何一所謂網站,什麼都看不到,信任我,不去詢價?結果是根本不能用,處理的售服是這樣,將心比心,換成你是我該如何面對?」,上訴人於同日回復:「額外支付關鍵字?我從來沒有收到關鍵字的費用,只有去年的伺服器的千餘圓半價費用,而且已經說明(廣告部分是先儲值給yahoo再看點擊率扣款給yahoo),你們後續討論完之後,是說暫時不用因為費用太高(每月約儲值萬元左右)。而交接給美工不只是最後一任未到職美工,而是前幾任,從小美(短頭髮那個,不確定名字)過後連續三任都有移交相關檔案,連原始後台的程式碼都有移交,要是您有需要,我可以把整個後台的原始碼整理第四次出來給您。至於關鍵字或是搜尋, 再次重申那筆費用是yahoo或google關鍵字公司收費, 如果有需要,我再連絡yahoo公司與貴公司聯繫」, 被上訴人於同年7月16日嗣回應:「額外支付關鍵字的費用,確實不是你收,你也是建議找yahoo,當時確實考量費用,但後續也確實我們自己有跟yahoo做付費的搜尋,但我說的是一般搜尋,就是一般我在yahoo打:楊長杰,我就會看到你在哪個學校發表論文, 在哪個學會教幼稚園,而非額外付費的關鍵字,既然如此,就麻煩你第四次的幫我整理整個後台的原始碼給我,謝謝」,上訴人即於同日表示「下星期五前整理好後台資訊並以附加檔案寄送」,並於同年月22日傳送內含:1. backup_00000000(伺服器內容備份) (請使用雲端下載)。

2.xoups-2.5.6(後台程式)*先前提供貴公司美工使用。

3.本年度六月份網站流量表。4.本年度七月份網站流量表。5.網域空間說明。6.ftp連線示意圖(請使用ftp軟體)之檔案予被上訴人,並表示如有任何需要歡迎來電或mail(見原審卷第108至114頁),足認兩造就搜尋功能部分之溝通及認知有所落差,上訴人建置之系統關於搜尋等部分,未達被上訴人之要求,且網路之聯結曾經跑掉,惟上訴人已將該網站相關資料及操作方法,交接予被上訴人公司前後數任之美工人員,但最後一任美工交接後未正式到任,被上訴人因美工人員一再更替,其他人員又不熟悉網站之操作,後台之帳號密碼可能受到更動等情況,多所疑問,雖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疑問,有時未能即時說明解決,但已依被上訴人要求第四度幫被上訴人整理交付整個後台的資訊及原始碼。難認上訴人建置之網站完全無法使用,或被上訴人網站嗣後發生之操作上之問題,全係上訴人設置不當所致。

5、惟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2日取得上訴人傳送之網站整個後台的資訊及原始碼資料後,即於同年月24日即通知上訴人「楊先生你好:已經跟律師約好於7/26日, 下午1點鐘在徐家福律師事務所協調,請準時出席,地址:……」(見原審卷第106頁背面) ,於103年7月26日上訴人到場後,被上訴人公司人員黃奕嘉、黃玉璇即接續表示:「……已經有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人家來找我們的時候,問我們網站在哪邊?還在架設, 開公司開了3個月,已經開始營運3個月了還在架設, 點進去什麼東西都沒有,我要求的東西做不出來,……」(黃奕嘉)、「為了你這件事,我fire掉我一個員工,因為我說好,你告訴我這樣,那我說好,那是我員工沒有做好監督的工作,負責任,我fire掉她,我也為了你一句話,我寧可相信你,我fire掉我的員工喔,小美是我fire的,對」(黃玉璇)「那不就好在我們沒有再做第二版」(黃奕嘉)、「我們後來改第二他就…改新的阿,改亮的阿,阿亮的怎麼都不能動阿,完全不能動阿,而且當初為什麼會暫停,是因為你資料給我亂放,不該放的醫生你給我放上去,那醫生是告訴我說如果我不拿下來,不趕快處理掉,他就要告我,這些風險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去跟你講喔,我只有跟你說你先拿掉,你先拿掉,那今天,你覺得75這個價格,你有沒有辦法接受,那75我不要開,你開,你看多少錢,我就不再做任何的,我們之間,我跟你是因為有同學的情誼在,所以在這裡,我去做75的協調,我今天拿掉他單純就跟你談」(黃玉璇)、「就很簡單阿,就把營業損失,算進去好了,我覺得你自己你自己要有一個,你今天做任何事之前,你在簽定這個合約之前,你有沒有想過,你的身分,然後你所要負責的…一些責任,還是說你覺得,阿就是一場戲,你演,阿演過就算了,演不過就來講」(黃奕嘉)、「反正電話你也不接阿,平常打你也不接阿……,不要講在商言商,也不是這種態度,那你今天把我看成什麼?我有尊重你,我每一封訊息我都尊重你,你有尊重我嗎?那你要跟我協商什麼?然後我再跟你講,光一個搜尋,一直在告訴你一般搜尋,一般設搜尋……你根本就沒有照我的問題在回答我,你給我的通通都是推諉」(黃玉璇)、「那就是很簡單,你就自己看,如果他提出來的條件,你不能接受,那我們就繼續往下走而已」(黃奕嘉),對於上訴人表示難負擔75萬元時,黃奕嘉、黃玉璇又接續表示:「阿你在拿支票的時候,你怎麼不會想說錢拿這麼爽快」(黃奕嘉)、「我就是看你要不要賠而已阿,其實就很簡單阿,因為我跟你講,我今天不打算再跟你協商了,就是要或不要而已,因為我告訴你,今天我已經抱持的就是我一毛錢我都可能拿不回來,我對所有股東負責,可是就是告到底,股東絕對沒有任何的那個,要不然就是75,就這樣子了」(黃玉璇)、「75萬,你看你要怎麼還,我不管你是半工半讀,還是你現在全職,你半工半讀是你家的事情」(黃奕嘉)、「我開出來我可以去跟我股東面對的,其他的,股東在診所裡面已經投了一千,超過一千三百萬以上了,如果我要認真求償這個,絕對不是這個金額」(黃玉璇),當上訴人表示要借看一下合約時,黃玉璇即表示「其實你合約你怎麼翻都無所謂啦,因為我們現在已經不是針對合約的部分在跟你求償了」、「我不接受你的任何解釋了」,使上訴人以為其非僅需就契約約定之內容負責,被上訴人之營業損失、開除員工也是其應負責之範圍。

6、而當上訴人質疑「關於金額部分,因為網站之前是跟你們收9萬」,黃奕嘉及黃玉璇又接續強調「如果要精算」 (黃奕嘉)、「你還是聽不懂現在你還是聽不懂等你」(黃玉璇)、「你再算金額的話,我就不講了,我現在就話講到這邊,75萬要不要, 阿你如果要在那邊跟我算說收9萬收多少,那我就直接」(黃奕嘉)、「我可以馬上請會計來直接算一算」(黃玉璇)、「把我日營收月營收算出來,我直接把我的營業損失」(黃奕嘉)、「然後我會直接去告你刑事連帶求民事賠償,就是這樣而已」(黃玉璇)、「就這樣而已,我剛才就已經講75萬就是沒有不用再,不用再去想空想縫(東想西想)要減多少,要打折不用,75萬」(黃奕嘉)、「我已經精算下來了,不然如果照我們剛才的金額再算應該要80左右」(黃玉璇)、上訴人才說「我之前,那個」,黃玉璇即稱「不用再講之前,對就是這樣子,你就只要就是說,要不要,然後再接下來,就是要就是談,怎麼給怎麼賠,不要,那就是你就可以離開,我們再跟徐律師談後續的部分」,黃玉璇、黃奕嘉並均稱「我們沒有辦法接受部分」,黃玉璇並稱「如果你今天要講部分,我就把整個列出來了,然後那個部分空間就很大了」、「我們沒有要協調」、「我們沒有要協調,……我就是告訴你一個東西一個答案,要不要,選擇題,沒有其他答案了,就這樣…… 我爸爸退休金300萬在裡面,我媽的退休金200萬在裡面,他的費用200萬在裡面,其他股東的費用200萬在裡面, 這些東西我公司喊倒倒的時候,誰養他們?是你這個75萬在這邊猶豫的嗎?我在住院,我在打化療藥,我在打點滴住院,人快往生的時候是你這個75萬可以補償的嗎?我光講這些,這些事情我都不去跟你講喔,……如果你真的覺得,我們要求過分了,那我覺得那也就沒有什麼好談了,我已經仁至義盡,這句話,就是這樣子而已」、「你可以快一點嗎?我相信徐律師後面也還有事情要忙,對,我們也都還有事情要忙,我們不可能在這邊跟你面對面的一直坐啦」,就上訴人詢問是否可以降低金額,則稱「沒有辦法,要不要?」(黃玊璇)、「沒有空間」(黃奕嘉)、「要不要,就是75」(黃玉璇)、「己經給他算了」(黃奕嘉)、「降下來」(黃玉璇)、「降很多了」(黃奕嘉),徐律師問「70能不能」,黃玉璇即稱「70就是一次了,那你就不要跟我講付款條件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01至105頁),黃奕嘉、黃玉璇連續強勢的態度與說詞,使單身處於被上訴人所聘律師事務所無人可商議之上訴人,誤以為被上訴人開除員工、所有的營業損失,甚至黃玉璇生病,都是上訴人建置網站之瑕疵所造成,如不當下與被上訴人和解,被上訴人除了將提出刑事告訴外,並將求償更高之金額。在場之徐家福雖僅解釋何種情況會構成詐欺,何種情況則僅為民事問題,未表示被上訴人之營業損失等均是上訴人造成,應由上訴人負責賠償,而無故意告以不實之事實使上訴人陷於錯誤之情事,上訴人主張受徐家福律師之詐欺脅迫,故非可取,惟徐家福為被上訴人所聘之律師,自亦無可能向上訴人解釋,於兩造合約書就上訴人工作之瑕疵已有損害賠償最高金額之約定下,被上訴人之營業損失應否由上訴人賠償非無疑義。黃玉璇又已表示如上訴人不願和解,就請離開律師事務所,伊等要與律師談後續之處理,致被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以為被上訴人之營業損失等等,也是其應賠償之範圍,黃玉璇、黃奕嘉最後依徐律師建議同意以70萬元和解,已是最低應賠償之金額,因而簽立系爭和解書。上訴人主張其係受被上訴人之人員黃奕嘉、黃玉璇詐欺而簽立系爭和解書,尚屬可信。

7、被上訴人雖以對話內容中已一再向上訴人確認有無和解意願,上訴人曾表示沒有不願意賠償,知道被上訴人不是針對合約部分來求償,且70萬元之和解金是上訴人提出,主張沒有詐欺上訴人云云,惟黃玉璇、黃奕嘉原要求上訴人賠償75萬元,降為70萬元則是徐律師所提,已如前述,被上訴人主張70萬元和解金是上訴人自行提出,並非事實。

且通觀當日全部錄音之內容,多是黃奕嘉、黃玉璇指責上訴人網站無法搜尋有瑕疵,被上訴人受有營業損害,不容上訴人再解釋、要求協調,除了最後之付款日期、條件外,上訴人幾無插嘴辯駁的餘地。而被上訴人所營醫美診所業務之盛衰盈虧,實繫於被上訴人經營策略、宣傳及服務態度之優劣、醫師技術之良窳,與顧客評價之高低,網站設置之完善與否,並無絕對之影響。且兩造合約書已約定驗收測試時上訴人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於被上訴人提出bug(問題)後十個工作日內有效解決修正, 每逾一日按總費用1%計罰, 但以不超過總費用即9萬元為限,兩造並已於102年8月16日簽立結案契約書,載明上訴人已完成委託事宜,上訴人僅餘提供迄至103年8月17日止八次免費網站維護服務之義務,被上訴人卻於上訴人網路維護義務期限將盡之103年7月26日,藉詞上訴人設置網站之瑕疵造成其鉅額之營業損失等損害,應由上訴人賠償,使上訴人陷於錯誤,而以接近其為被上訴人設置網站所收總費用9萬元8倍之70萬元,與被上訴人成立和解,被上訴人稱上訴人非受其公司人員之詐欺而簽立系爭和解書,並無足取。

(三)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又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受代表被上訴人人員之詐欺而簽立系爭和解書,已如前述,而上訴人已於103年7月28日 以宜蘭中山路郵局第275號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為撤銷系爭和解書及簽立面額68萬元本票之意思表示,有存證信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至22頁),系爭和解書既經上訴人撤銷而歸於無效,則被上訴人依系爭和解書請求上訴人給付和解書之尾款68萬元,自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抗辯其係受被上訴人公司之人員詐欺而簽立系爭和解書,自屬可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依系爭和解書履行付款,為不足採。從而,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和解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68萬元及自10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以供擔保為條件,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許炎灶法 官 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款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