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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81號上 訴 人 里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衡訴訟代理人 王雅美被 上訴人 林再傳即象園坊訴訟代理人 林泰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委託經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博欽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家敏附註:請被上訴人陳報103 年4 月14日存證信函送達上訴人之證明文件(如: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裁判案由:終止委託經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