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18號上 訴 人 吳富祥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上 訴 人 吳富強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吳興旺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4
樓吳進炎 住苗栗縣○○鎮○市路○段○○○巷○弄○號
8樓吳進源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4
樓吳進雄 住桃園縣○○市○○○路○○○號5樓吳政光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段○○○巷○○弄○○
號1樓吳富國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上 八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坤昌
設桃園市○○區○○里○○○00號法定代理人 吳桂忠 住新竹縣○○市○○路○段○○○號
參 加 人 吳富華 住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1
吳忠勝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吳吉雄 住桃園市○○區○○路○○○號吳貴斌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0號吳貴順 住桃園市○○區○○路○○○巷○○號吳富業 住桃園市○○區○○路○○巷○○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坤昌之法定代理人吳桂忠,是否為合法選任之管理人,攸關其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4年度訴字第2096號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迭經桃園地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於106年5月16日以105年度上字第1409號判決,復經最高法院於106年8月3日以106年台上字第218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各該民事判決、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