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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23號上 訴 人 黃湄琳被 上訴 人 何佳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上訴人雖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10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有該案卷證可憑。上訴人於104年4月21日收受經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後,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本院卷第22-27頁),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稅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