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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99號上 訴 人 即 魏炳寬 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附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被上訴人即 魏炳輝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號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 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法 官 陳秀貞附註:被上訴人請偕同證人康芳媛到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