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99號上 訴 人 即 魏炳寬 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附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被上訴人即 魏炳輝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號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 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法 官 陳秀貞附註:被上訴人請偕同證人康芳媛到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