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09號上 訴 人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複 代理人 王文廷律師被 上訴人 麒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彥甫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潔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