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835號上 訴 人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李瑞敏律師被上訴人 南陵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珍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林季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六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二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高廣圻於本院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新法定代理人馮世寬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之軍備局採購中心(現國防採購室)於民國九十九年間辦理「學員操控台維護等二三項」軍品採購案招標,於同年十一月十日決標,由被上訴人得標,兩造於同年月十七日簽立訂購軍品契約(下稱本件採購契約),約定由上訴人以總價新臺幣(下同)四百二十六萬七千元向被上訴人採購「海練一號戰術教練儀系統」操控臺、主系統、交換設備、通訊裝置、顯示設備、不斷電系統等軟硬體維護工作,維護期間為一00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被上訴人依約應於簽約日次日起三週內將契約附錄十「海軍教準部零組件驗收清單」所載之備品送至上訴人代理人處查驗,逾期每逾一日曆天計罰契約總價款千分之二十,全案逾期超過三十日曆天以上,上訴人並得解除契約。被上訴人於等標期間內從未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就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所載備品內容請求上訴人釋疑,且其中項次4並無錯誤,項次、則僅係型號部分顛倒誤植,上訴人發覺後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知被上訴人修正,遭被上訴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正當理由拒絕;詎被上訴人竟未於簽約日次日(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三週內即同年十二月八日以前提出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所載備品,計至一00年二月十日止逾期六十四日,上訴人乃於一00年二月十七日依本件採購契約附加條款第十一條第㈥項約定為解除本件採購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本件採購契約第十一條第㈨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按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逾期違約金八十五萬三千四百元(上訴人在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八十五萬三千四百元本息,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八十五萬三千四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方面:本件被上訴人未能於期限內交付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備品,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上訴人將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記載不存在之「OCTANE PCI SLOT
2 P/N 000-0000-000」,其中「P/N 000-0000-000」係連接座零件料號,使用該連接座零件之產品逾百種,並非上訴人所稱「OCTANE PCI CARD CAGE」、「OCTANE 專用PCI擴充盒」之商品型號,亦無任何設備名稱為「PCI SLOT2」產品,被上訴人自無從交付;至附錄十項次、既經上訴人自承型號倒置(項次應為「ELBIT VCU P/N35613A-00可正常連線運作、數量一台」,項次應為「ELBIT VOL CARD P/N21645A-00 可正常連線運作、數量八片」,上訴人將兩項商品型號部分倒置),而依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內購財物、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清單之適用優先於附加條款,被上訴人自無法以附加條款之記載確認附錄十項次
、之內容,被上訴人於同年十二月六日申請召開協調會以解決履約爭議,同年月十日向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簡稱海軍教準部)監察官陳情,當日並未作成任何決議,上訴人所提會議紀錄係上訴人事後製作,並非真正,至上訴人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通知辦理契約修正,將造成被上訴人所需交付之備品數量變化,被上訴人自有權要求協調,於雙方達成合意前,被上訴人無交付之義務。本件採購契約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屬全部無效,若非無效,亦因上訴人之過失致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而不成立;又被上訴人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收受上訴人所寄送兩造簽章完畢之契約書面,應認本件採購契約是日方生效力,被上訴人於同年月十五日交付除附錄十項次4、、以外之其他備品,遭命取回,被上訴人於一00年二月十六日申請調解,應認為已撤銷與上訴人訂立本件採購契約之意思表示,即便未能撤銷,上訴人請求之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另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末按被上訴人因信賴本件採購契約有效,支出四十七萬二千五百元及美金二千四百一十元四角(折合七萬二千七百零九元)採購各項備品,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復有履約保證金二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元未返還,爰據以抵銷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軍備局採購中心於九十九年間辦理「學員操控台維護等二三項」軍品採購案招標,於同年十一月十日決標、由被上訴人得標,兩造於同年月十七日簽立本件採購契約書面,約定由上訴人以總價四百二十六萬七千元向被上訴人採購「海練一號戰術教練儀系統」操控臺、主系統、交換設備、通訊裝置、顯示設備、不斷電系統等軟硬體維護工作,維護期間為一00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被上訴人依約應於簽約日次日起三週內將契約附錄十「海軍教準部零組件驗收清單」所載之備品送至上訴人代理人處查驗,被上訴人於等標期間內未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就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所載備品內容請求上訴人釋疑,亦未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前提出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所載備品,上訴人乃於一00年二月十七日依本件採購契約附加條款第十一條第六項約定為解除本件採購契約之意思表示之事實,業據提出訂購軍品契約、書函為證(見原審卷第八至五六、五八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但上訴人主張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並無錯誤,項次、則僅係型號部分顛倒誤植,被上訴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正當理由拒絕修約,應依本件採購契約第十一條第㈨項約定給付按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逾期違約金八十五萬三千四百元部分,則為被上訴人否認,辯稱:本件被上訴人未能於期限內交付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備品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本件採購契約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應屬全部無效,若非無效,亦因上訴人之過失致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而不成立,被上訴人於一00年二月十六日已撤銷與上訴人訂立本件採購契約之意思表示,上訴人請求之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另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被上訴人得以對上訴人之損害賠償債權及履約保證金返還債權抵銷等語。
四、茲分述如下:
(一)本件採購契約附加條款第八條「維修規定」第六條「維護範圍」第㈡項約定:「備品須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三週內送至甲方(即上訴人)代理人查驗,逾期則依維護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計罰」,第十一條「賠償與罰則」第㈨項約定:「備品須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三週內提供,每逾一個日曆天計罰維護契約總價款千分之二十」(見原審卷㈠第十
六、十九頁)。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期違約金八十五萬三千四百元,無非以兩造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簽立本件採購契約書面,被上訴人未於簽約日次日(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三週內即同年十二月八日以前提出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所載備品,計至一00年二月十日止逾期六十四日為論據,被上訴人則以前揭情節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所載是否正確?有無該等產品存在?經查:1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品名規格」欄記載「OCTANE
PCI SLOT2 P/N 000-0000-000可正常連線運作」,其中「OCTANE」為美國SILICON GRAPHICS,INC.(縮寫SGI)所生產系列產品之代號,「PCI」為PERIPHERAL COMPONENT IN-TERCONNECT (電腦周邊設備連接組件)之縮寫,指一般通用之電腦設備(卡)介面,「SLOT」指電腦插槽,SLOT後接數字1、2等標示各該設備連接電腦時所使用之電腦插槽位置,如A設備使用插槽 1連接電腦,則電腦開機後顯示SLOT1為A設備,B設備使用插槽2連接電腦,則電腦開機後顯示SLOT2為B設備,亦即電腦開機後顯示經SLOT2連接電腦者可能為任何相容有效之設備、並無特定設備必然使用插槽2連接電腦、於電腦開機後必定顯示SLOT2為該設備之情形,「P/N」為PART NUMBER(商品料號、型號)之簡稱,此為周知之事實,並為兩造所不爭執。
2OCTANE既為美國SGI所生產系列產品之代號、PCI為一般通
用之電腦設備(卡)介面,而SLOT2僅係某項設備以插槽2連接電腦後、開機顯示之結果,加以「可正常連線運作」之要求,由上述品名記載至多推知應指美國SGI生產之OCTANE系列產品,且與通用之電腦設備(卡)PCI 相關、可使用電腦插槽 2連接電腦而正常連線運作,參諸本院依上訴人聲請函訴外人即美國 SGI在我國之代理商資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算科技公司)查詢結果,該公司並無任何名稱為「OCTANE PCI SLOT2」之商品(見本院卷第八一頁覆函),本院依被上訴人聲請向訴外人即海軍教準部戰術發展中心以色列原廠設備在我國之授權維護廠商台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電腦服務公司)查詢,該公司亦查無名稱為「OCTANE PCI SLOT2」之商品(見本院卷第九八頁),上訴人自兩造簽立本件採購契約書面迄今已逾五年仍未能提出任何記載名稱為「OCTANE PCI SLOT2」之商品,上訴人嗣後重行發包亦將該項次品名規格修正為「OCTANE PCI CARD CAGE(擴充盒)可正常連線運作」(見原審卷㈠第一八七、二0九、二二0頁),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品名規格」欄「OCTANE PCI SLOT2」之記載已無從確認係指何種設備,更無從認定係指上訴人所稱美國SGI生產之「OCTANE PCI CARD CAGE」、「OCTANE專用PCI擴充盒」甚明。
3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品名規格」欄雖並記載「P/N
000-0000-000」,惟美國 SGI並無任何商品料號、型號為000-0000-000之產品,此觀被上訴人所提電子郵件即明(見原審卷㈠第七九頁、本院卷第七二頁),本院依兩造聲請向資算科技公司、台灣電腦服務公司查詢結果,仍均無任何料號、型號為000-0000-000之產品(見本院卷第八一、九八頁),其中資算科技公司固有販售美國 SGI所生產之「OCTANE PCI CARD CAGE」、「OCTANE專用 PCI擴充盒」,但商品料號、型號為000-0000-000(見本院卷第八四頁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核與上訴人所提之網頁資料記載相符(見本院卷第六二至六五頁)。參諸上訴人自行提出之「OCTANE PCI CARD CAGE」、「OCTANE專用 PCI擴充盒」外側亦有黏貼白色貼紙,上載「000-0000-000REVA」(見原審卷㈠第二五0、二五一、二八八頁相片),與被上訴人所提網頁資料顯示「OCTANE PCI CARD CAGE」料號、型號為 000-0000-000~3不等,末碼數字視版本而定等情吻合(見本院卷第七三至七七頁);另上訴人自行提出之「OCTANE PCI CARD CAGE」、「OCTANE專用 PCI擴充盒」上刻有「000-0000-000REV.A 」字樣部分為長約七公分、寬約一‧二公分、銀色金屬材質之零件(見原審卷㈠第二五0、二五一、二八八頁相片),但該零件在形狀、功能、尺寸、商品型號迥異之不同產品上(原審卷㈠第二二二至二二四頁相片所示設備外側白色貼紙標示之商品型號為0000000-000K、為美國 SGI生產之圖形顯示卡;原審卷㈠第二二五至二二七頁相片所示設備外側白色貼紙標示之商品型號為000-0000-000REV.B、為美國SGI生產之外接盒;原審卷㈠第二三一至二三四頁相片所示設備外側白色貼紙標示之商品型號為 000-0000-000REV.B)俱可察見,此經本院勘驗屬實,且經上訴人肯認無訛(見本院卷第四六頁筆錄),復有相片多紙可考(見原審卷㈠第一七六至一八二頁),上訴人嗣後重行發包亦將該項次品名規格修正為「OCTANE PCI CARD CAGE(擴充盒)可正常連線運作」、刪除商品料號、型號之記載(見原審卷㈠第一八七、二0九、二二0頁),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品名規格」欄所記載之「P/N 000-0000-000」有誤、僅係一銀色金屬材質零件之編號、非指「OCTANE PCI CARD CAGE」、「OCTANE專用PCI擴充盒」,亦足認定。
4綜上,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品名規格」欄「OCTA
NE PCI SLOT2」之記載無從確認係指何種設備,「品名規格」欄「P/N 000-0000-000」之記載亦有錯誤,均無從認為係指美國SGI所生產之「 OCTANE PCI CARD CAGE」、「OCTANE專用PCI擴充盒」,難認為有是項產品存在。
(二)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採購契約約定被上訴人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三週內提供附錄十所載備品,但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品名規格」欄之記載有誤、無從認為有是項產品存在,此經本院審認如前,本件採購契約顯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之一,參諸被上訴人業已開始履行本件採購契約,而於期限前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交付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所列二十一項備品其中無爭議之十八項(即項次4、、以外之其餘項目),此觀卷附出貨單即明(見原審卷㈠第九六、二五二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仍於一00年二月十七日以被上訴人迄未交付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所列備品為由,為解除本件採購契約「全部」之意思表示,並於同年四月十八日通知被上訴人取回前送交之十八項備品,經被上訴人於同年月二十日無異議取回前送交之全部備品,上訴人進而就本件採購契約之全部採購標的重行招標(僅更正附錄十爭議項次4、、「品名規格」欄之記載,前業提及),有海軍教準部書函、上訴人書函、招標公告、招標單、附加條款、驗收清單、出貨單、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㈠第五八、二0二至二二0、二五二頁、卷㈡第七頁),足見兩造對於本件採購契約之標的必須完整、本件採購契約效力必須同一、不得割裂部分有效部分無效一節並無爭議。本件採購契約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之一(即附錄十項次4備品),兩造既對於本件採購契約之標的必須完整、本件採購契約效力必須同一情節無爭執,則本件採購契約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其契約全部為無效,堪以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採購契約附錄十項次4「品名規格」欄關於「OCTANE PCI SLOT2」之記載無從確認係指何種設備,關於「P/N 000-0000-000」之記載亦有錯誤,均無從認為係指美國SGI所生產之「OCTANE PCI CARD CAGE」、「OCT ANE專用
PCI 擴充盒」,難認為有是項產品存在,但本件採購契約約定被上訴人應於簽約日次日起三週內提供附錄十所載備品,本件採購契約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兩造復對於本件採購契約之標的必須完整、本件採購契約效力必須同一情節無爭執,本件採購契約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其契約全部為無效,從而,上訴人依無效之本件採購契約第十一條第㈨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期違約金八十五萬三千四百元,及支付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之請求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洪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