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14號上 訴 人 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誼瓔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黃程國律師蘇忠聖律師複 代理人 廖喬樂律師追 加原告 享岳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張培倫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徐敏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博欽法 官 陳秀貞附註:上訴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㈠102年10月27日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一「修改規約」之規約草案全文。
㈡103年1 月26日10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一「修改規約」之規約草案全文。
㈢103年1 月26日10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二「
追認『高第社區管委會涉訟補助辦法』」之補助辦法全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