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20號上 訴 人 蔡秉宏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被 上訴人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鳴濤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 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許坤皇律師
參 加 人 邱康寧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