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㈡字第53號上 訴 人 陳榮宗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複 代理 人 侯銘欽律師被 上訴 人 勇仲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蘭妹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複 代理 人 鄧智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