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404號上 訴 人 陽明山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祖成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 理 人 林育生律師
蔡金峰律師被上 訴 人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連富被上 訴 人 王瑟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