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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461號被 上訴人 大同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健勝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范瑋峻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唐賢惠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請求返還物品之具體內容、名稱及數量。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於原審聲明請求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返還被上訴人,惟該附表僅記載欲請求返還之物品為「電腦主機兩台、電腦螢幕及喇叭乙組、電腦螢幕及滑鼠乙組」、「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人事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外勞投保單乙箱」、「越南辦事處報告文件乙箱」、「客戶資料表乙箱」、「勞保單乙箱」、「外勞勞動契約乙箱」、「外勞作業規定乙箱」、「外勞作業相關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發票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大同人力公司會計帳冊乙箱」、「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等,未表明該等請求返還物品之具體內容、名稱數量。且附表編號1號與編號5號所請求返還之物品均為電腦主機兩台,未具體指明其廠牌、型號,無法辨別被上訴人所欲請求返還之電腦主機為何,及上開二編號所請求返還之電腦主機有何不同。再者,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7至10號部分,所請求之物品均為「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就編號12號、19至20號、22號、27號、29號、32至34號、36至39號、42至47號、49至51號、54號、58至59號、62號部分,所請求之物品均為「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就編號28號、31號、35號部分,所請求之物品均為「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就編號52號、55至57號、60至61號部分,所請求之物品均為「大同人力公司內部料乙箱」,上開附表之記載,均無從辨識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物品為何及前開編號同種內容記載間所應返還各種物品之差異。被上訴人就本件請求之標的物,顯尚未予以特定,則其起訴核與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為不合法。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法院補正。爰裁定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才生附表:

┌──┬─────────────────────┐│編號│物 品 名 稱 │├──┼─────────────────────┤│1 │電腦主機兩台 │├──┼─────────────────────┤│2 │電腦螢幕及喇叭乙組 │├──┼─────────────────────┤│3 │電腦螢幕及滑鼠乙組 │├──┼─────────────────────┤│4 │電腦主機乙台 │├──┼─────────────────────┤│5 │電腦主機兩台 │├──┼─────────────────────┤│6 │電腦螢幕及鍵盤乙組 │├──┼─────────────────────┤│7 │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 │├──┼─────────────────────┤│8 │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 │├──┼─────────────────────┤│9 │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 │├──┼─────────────────────┤│10 │大同人力公司文件資料乙箱 │├──┼─────────────────────┤│11 │大同人力公司人事資料乙箱 │├──┼─────────────────────┤│12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13 │大同人力公司外勞投保單乙箱 │├──┼─────────────────────┤│14 │越南辦事處報告文件乙箱 │├──┼─────────────────────┤│15 │客戶資料表乙箱 │├──┼─────────────────────┤│16 │僱主勞動契約乙箱 │├──┼─────────────────────┤│17 │勞委會核准函乙箱 │├──┼─────────────────────┤│18 │勞保單乙箱 │├──┼─────────────────────┤│19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20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21 │外勞勞動契約乙箱 │├──┼─────────────────────┤│22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23 │外勞作業規定乙箱 │├──┼─────────────────────┤│24 │大同人力公司規範乙箱 │├──┼─────────────────────┤│25 │外勞作業相關資料乙箱 │├──┼─────────────────────┤│26 │大同人力公司發票乙箱 │├──┼─────────────────────┤│27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28 │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 │├──┼─────────────────────┤│29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30 │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 │├──┼─────────────────────┤│31 │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 │├──┼─────────────────────┤│32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33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34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35 │大同人力公司公文資料乙箱 │├──┼─────────────────────┤│36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37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38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39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40 │個人保險單(許健勝)乙箱 │├──┼─────────────────────┤│41 │Benq投影機乙台 │├──┼─────────────────────┤│42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43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44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45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46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47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48 │大同人力公司合約書乙箱 │├──┼─────────────────────┤│49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50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51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52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53 │大同人力公司會計帳冊乙箱 │├──┼─────────────────────┤│54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55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56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57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58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59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60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61 │大同人力公司內部資料乙箱 │├──┼─────────────────────┤│62 │大同人力公司客戶資料乙箱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