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153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賈孝遠即賈孝遠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錫福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9號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一部附帶上訴,經本院於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包含附帶上訴部分)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姚立德,迭經變更為黎文龍、王錫福,業據其等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教育部民國106年3月6日臺教人㈡字第1060030446號、106年12月14日臺教人㈡字第1060175331號函可稽(見本院2卷23、26、136、13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賈孝遠建築師事務所乃上訴人賈孝遠所獨資經營之事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臺北市建築師開業證書可參(見本院4卷289、293頁),並無當事人能力,自應將原判決當事人稱謂更正為「賈孝遠即賈孝遠建築師事務所」。
三、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原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8,939,652元,及自100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卷116頁反面),嗣減縮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8,930,347元本息(見本院4卷271頁),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四、次按第二審上訴程序,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並經當事人釋明其事由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以其對被上訴人有延長監造費用債權為抵銷抗辯(見本院1卷89頁反面、4卷117至119頁),屬於第二審提出新防禦方法,惟抵銷抗辯攸關其是否應為給付,如不許提出,顯有失公平,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上訴人提出此項新防禦方法。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91年12月18日簽訂「科技研究大樓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上訴人提供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系爭契約第4條第1款約定以建造費用4.3929%為上訴人之服務報酬。系爭工程區分為第1標拆除工程、第2標建築主體工程、第3標機水電及消防工程、第4標空調工程及第5標電梯工程(下各稱第1、2、3、4、5標工程),伊並委請訴外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新公司)擔任營建管理顧問。然因上訴人設計疏失,致第2、3、4標工程須變更設計而增加工程款金額(變更設計內容及加帳金額詳見附表2-1、2-2、2-3所示),加帳金額均達系爭契約第10條第9款所定工程發包施工費5%以上,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附註一之規定,設計費占服務費45%,則第2、3、4標應扣除之設計費金額各為838,474元、662,082元、211,365元。另第2標工程因上訴人設計內容不符法規,致樓梯及門窗須重新施作,額外增加工程費494,440元;第3標工程因上訴人設計內容不符法規,致相關管線須重新施作,額外增加工程費1,051,652元。又上訴人自94年7月27日至同年11月14日借用建照辦理第2次建照變更,卻遲延歸還建照,致影響7樓棟1樓版勘驗而展延工期4日;上訴人未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申請A2區(即16樓棟部分)2樓版之建照變更,致實際施作樓地板面積與原核准圖說不符,遭建管處停工,自95年6月28日至同年9月7日展延工期共70日;上訴人遲延辦理第4次建照變更致延誤施工要徑,自96年7月20日至同年9月3日展延工期44日;上訴人設計F梯淨高不符法規,致須辦理變更設計而展延工期7日。第2標工程延後完工135日中之125日係可歸責於上訴人,致伊增加保險費共318,125元,另因第2標工程延後完工所生第3標物價調整款(下稱物調款)924萬元、仲裁費105,500元(合計9,345,500元),第4標物調款1,554,376元及營建管理服務費(下稱營管費)610萬元,按上訴人責任比例125/135計算,其應各負擔8,652,998元、1,439,197元、5,647,990元。再上訴人自95年3月21日至同年11月7日共232日,未依約指派監造主任常駐工地,每日應按服務費總額千分之一扣罰違約金至上限20%即9,296,310元(在本院更正為9,287,005元)。經扣除上訴人未領取服務費9,291,445元(在本院更正為9,817,164元)後,上訴人應賠償19,321,188元本息等情。爰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9款,及擇一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或同條第7款或民法第544條之規定,暨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2款之約定,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9,321,1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伊固不爭執第2、3標工程因設計疏失,致各增加工程費36,158,222元、22,078,055元,伊應負擔第2、3標工程額外支出之工程費494,440元、1,051,652元。伊於92年1月間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申辦都市設計審議(下稱都審),依都審委員建議提出挑空方案,經被上訴人同意採用後,提送都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92年11月取得建管處核發92建字第333號建造執照,惟因被上訴人多次變更使用需求,致第2標工程A2區2樓版樓地板面積與原始建照核准圖說不符,惟該處1樓挑空部分變更為2樓樓地板(下稱1樓挑空變更設計),須通過都審變更之後,始得辦理建照變更,伊於94年4月11日依新修正之圖說向都發局申辦第1次都審變更,承辦人員預審意見認為1樓挑空變更設計部分,恐無法通過審議,被上訴人為不影響工程進度,決定暫不列入第1次都審變更,伊並無可歸責事由。嗣伊於95年3月4日申辦第2次都審變更設計,因都審委員認定取消挑空影響空間感及視覺,伊乃多次溝通及調整設計方案,並未怠於處理,且建管處勒令自95年6月28日至同年9月7日停工期間,第2標廠商仍繼續施作3樓以上結構體鋼筋組立,並未影響要徑工程進行,故被上訴人同意第2標工程展延工期70日,自不可歸責於伊。另伊於94年7月27日向第2標廠商借用建照辦理第2次建照變更,建管處於同年11月9日核定,伊於同年月14日即歸還建照,並無延誤,且第2標廠商並無因未取回建照而影響要徑工程,則被上訴人同意第2標廠商展延工期4日,與伊無關。又被上訴人雖因F梯變更設計,同意第2標廠商展延工期7日,然F梯變更設計並未影響要徑工程,此項展延工期亦與伊無關。再第3、4標工程並未約定得請求物調款,被上訴人在仲裁程序中怠於證明第3標廠商對工期延宕有可歸責事由,致仲裁庭作成不利被上訴人之判斷,被上訴人不得將物調款及仲裁費支出轉嫁予伊,況第2標工程因變更設計不計工期98日,以及施工廠商申請展延工期135日,共計延期233日,均為造成第3、4標工程延後完工之原因,因第2標工程僅有1日展延工期可歸責於伊,縱伊須負賠償之責,亦僅能依1/233比例計算。此外,亞新公司以1,426萬元標得系爭工程營建管理服務採購案,因第2標工程預定工期為1,055日,每日營管費應為13,516元,然被上訴人與亞新公司就延長工期之營管費以610萬元成立調解,占原營管費之
42.78%,以預定工期1,055日推估延長服務451日,顯逾第2標工程延後完工之233日,被上訴人主張伊應依125/135之比例負責,並非合理。再者,伊於95年10月24日派駐訴外人謝春旗為替補之監造主任,亞新公司於同年月25日即已審認,則監造主任曠缺實際日數應自95年3月21日算至同年10月23日,但伊依系爭工程施工情況加派人力負責監造,被上訴人並未受損害,則以每日1萬元計罰違約金,逾系爭工程每日監造費19,826元之半數,顯屬過高。另伊執對被上訴人有延長監造費14,953,530元債權與被上訴人請求為抵銷抗辯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902,584元,及自100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並依聲請宣告准、免假執行。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㈣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被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就其中第2標工程扣除設計費838,474元、第3標工程扣除設計費225,642元、第2標工程保險費17,752元、第3標工程物調款及仲裁費484,581元、第4標工程物調款80,597元、展延工期增加營管費316,296元、監造主任曠缺罰款6,976,310元(嗣更正此部分金額為6,967,005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被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如附表1已確定金額欄所示之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下不贅述),附帶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8,930,3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就第2、3標工程有設計疏失,應扣除設計費並賠償額外增加之工程費,以及因第2標工程展延工期所生第3標工程物調款、仲裁費、第4標工程物調款、營管費,暨監造主任曠缺罰款,扣除上訴人未領取之服務費,請求上訴人應給付13,832,931元本息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被上訴人請求扣除第2、3標工程設計費部分:
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9款第1目約定:「乙方(即上訴人)編列工程數量單價不實,或設計疏失及列舉工程材料廠牌浮濫等情事,除依本條第6、7款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㈠工程數量計算與實際數量相差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數量相差未達百分之十,惟其相差金額或設計疏失致變更設計在工程發包施工費百分之五以上者,除該項目全部不給予設計費外,得依增加之工程費佔工程總價之比例扣除設計費,最高賠償金額以總設計費為上限」(見原審1卷40頁),系爭工程倘因上訴人設計疏失致變更設計,且增加之工程金額達工程發包施工費5%以上,被上訴人即得請求扣除設計費。查兩造就原審認定第2、3標工程因上訴人設計疏失,各須辦理附表3-1、3-2所示之變更設計,致增加「加帳金額」欄所示工程費,其中第2標工程因上訴人設計疏失,須變更設計之加帳金額因未逾第2標工程發包施工費5%,不得扣除設計費,第3標工程因上訴人設計疏失,應扣除設計費436,440元,另附表3-3及3-4所示變更設計內容,則不可歸責於上訴人等情,在本院均陳明不予爭執(見本院3卷219頁反面、本院4卷183至184、230頁)。準此,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9款之約定,主張應扣除第2標工程設計費838,474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至其主張應扣除第3標工程設計費436,4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第2、3標工程額外支出之工程費部分:
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第1目、第2目約定:「約定應由乙方辦理之各項工作,乙方必須確實執行,如因乙方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甲方(即被上訴人)遭受下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甲方得依據實情扣除尚未給付之服務費,並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要求乙方負責賠償損失。㈠機關之額外支出。㈡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額。」(見原審1卷38頁)。查上訴人對第2、3標工程因其設計疏失,致被上訴人額外支出工程費各494,440元、1,051,652元乙節,並不爭執(見本院4卷238頁),是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之約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額外支出之工程費1,546,092元(計算式:494,440+1,051,652=1,546,092),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上訴人主張第2標工程因上訴人之疏失,須展延工期共84日部分:
1.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遲延歸還建照,展延4日部分:⑴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94年7月27日至同年11月14日借
用建照辦理第2次建照變更,因上訴人遲延歸還建照,致影響7樓棟1樓版勘驗而展延工期4日云云,固舉工程審驗申請單及上訴人出具審核意見表為證(見原審1卷336至338頁),然上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上訴人及亞新公司同意第2標廠商以上訴人借用建照為由申請展延工期。惟查,第2次建照變更經建管處於94年11月9日核定後,因距今年代久遠,建管處未保存當時領照簽收簿,致無法確定上訴人究於何時領回核定後之建照,惟建照變更核定後,尚需在圖說副本蓋妥關防始可領照,故核定當日若能完成蓋關防之流程,即能在核定日領照,否則需另約領照時間,但通常核定隔日即可在圖說副本蓋妥關防等情,有本院108年7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可考(見本院4卷11至14頁),則上訴人至遲於94年11月10日即可領回並返還建照,上訴人遲至同年月14日返還建照,縱認有遲延4日情事。惟依被上訴人提出工進時程表所示,上訴人於94年7月27日借用建照後,第2標廠商仍於同年7月28日、同年8月9日、同年8月24日、同年10月13日、同年11月19日、同年12月21日及95年1月26日,分別進行基礎版、地下5樓版、地下4樓版、地下3樓版、地下2樓版、地下1樓版及1樓版混凝土澆置(見原審1卷337頁),可見上訴人借用建照期間,第2標工程仍持續進行,並不因此而受影響,則被上訴人為此同意第2標廠商展延4日工期,顯與上訴人遲延交還建照無關。
⑵雖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94年11月14日始歸還建照,致其
於同年月16日方能申請基礎版勘驗,因1樓版與基礎版勘驗需相隔60日以上,最快於95年1月16日才可申請勘驗1樓版,與原施工規劃於同年月12日勘驗,已遲延4日云云,惟上訴人既否認樓版勘驗有60日間隔之限制,被上訴人就此迄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述自難採信。且第2標廠商於95年1月26日始澆置1樓版混凝土乙情,已如前述,可見1樓版係於原定勘驗日95年1月12日之後才實際完工,則1樓版遲延勘驗,顯與上訴人遲延歸還建照無關。況此項展延工期爭議,經原審委請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下稱營建研究院)鑑定,認被上訴人主張1樓版勘驗受上訴人遲延歸還建照之影響,非指1樓版勘驗之行政作業受影響,而是指施工受影響。然預定勘驗日係以建照實際歸還日起算,已排除建照延遲歸還之因素,故此項展延上訴人無須負責等情(見外放鑑定報告書46頁)。是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遲延歸還建照,影響7樓棟1樓版勘驗,所展延4日工期可歸責於上訴人云云,自無足取。
2.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未及辦理建照變更,致A2區2樓版樓地板面積與原核准圖說不符,遭建管處要求停工,展延工期70日部分:
⑴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本案服務範圍包括配合遷移
單位需安置使用新設房舍之設計、預算編列及合法申請辦理,以及新大樓之建築、結構、水電、消防、通風、空調、電梯及其他附帶設施之設計……並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及能接續階段辦理之各項主管單位審可及代辦『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事宜等……」(見原審1卷16至17頁),上訴人除負責規劃設計外,並應申請建造執照,倘施工內容因變更設計致與原建照核准圖說不符,自應適時辦理建照變更,以免影響工進。查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未及時向建管處申辦建照變更,致建管處勘驗時發現A2區2樓版樓地板面積與原核准圖說不符,要求被上訴人於申請複查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乙情,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5年7月7日北市工授建字第09565655000號函可參(見原審1卷329頁)。另上訴人自承其於93年3月26日第2標工程發包前,即知悉有1樓挑空變更設計之情形(見本院2卷2頁),則其於95年6月28日建管處勘驗前,有長達2年以上時間可申辦建照變更卻遲未為之,足認其確有未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及時辦理此部分建照變更之疏失。
⑵雖上訴人辯以1樓挑空變更設計須先通過都審變更始能
辦理建照變更,其於95年3月間將此項變更列入第2次都審變更項目,並無延誤云云。按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各機關於審查時,其變更設計事項應再提送發展局依程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停車數量增多、樓地板面積增加、建築物高度變高、綠覆率增加或戶數、平面尺寸、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但停車數量增加30部以上者,或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92年8月12日發布施行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系爭工程為申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之案件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依92年8月12日發布施行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7條第2款前段規定,樓地板面積增加之調整在正負10分之1以下者,其變更設計事項雖無須再提送都發局,但因系爭工程之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為41675.36平方公尺,超過3萬平方公尺,依同款但書規定,若欲將1樓挑空部分變更為2樓樓地板,仍應先送都發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變更設計程序等節,有建造執照及本院108年7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憑(見本院3卷101頁、4卷9頁),則上訴人抗辯1樓挑空變更設計須先通過都審變更才能辦理建照變更,固非無據。惟上訴人於94年2月間即申辦第1次都審變更,都發局於同年10月20日核定(見本院2卷7頁),卻未將1樓挑空變更設計列入第1次都審變更範圍。雖上訴人以其曾依1樓挑空變更設計後之新圖說申辦第1次都審變更,因都發局預審意見認此部分恐無法通過審議,被上訴人為不影響工程進度,指示其暫不列入第1次都審變更云云,但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況證人即辦理第1次都審變更及第2次建照變更送件業務之上訴人員工楊振植證稱:伊有將1樓挑空變更設計之圖說送建管處辦理第2次建照變更,因上訴人知悉要先完成都審變更才會進行建照變更審查,故一併辦理第1次都審變更,都發局人員會建議上訴人先送哪些部分進行都審變更,但後來在審查過程中為何抽回一部分變更設計之申請,伊並未參與等語(見本院3卷197頁反面至198頁反面),並不能證明都發局人員曾向上訴人表示1樓挑空變更設計列入第1次都審變更範圍恐無法通過審議。另證人即被上訴人總務長李清吟於本院證稱:第2標決標時剛好換新校長,上訴人表示要變更設計,伊認為變更設計會涉及追加預算,新校長可能會有意見,故告知上訴人先施工,遇到須解決之問題時,再確認變更時程提前去辦理,但這只是伊與上訴人間之溝通,若工程進行中確有變更設計必要,上訴人應以行文方式為之等語(見本院2卷92頁反面至93頁),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指示暫緩將1樓挑空變更設計部分列入第1次都審變更範圍,且李清吟提醒上訴人應確認時程提前辦理變更設計,上訴人自應依其專業知識規劃辦理變更設計之時程。則上訴人事後抗辯1樓挑空變更設計部分未及辦理建照變更,係因都發局人員之意見及被上訴人之指示所致,其無可歸責事由云云,並無足採。是被上訴人主張第2標工程因A2區2樓版樓地板面積與原核准圖說不符,遭建管處要求停工,係因上訴人疏未及時申辦建照變更所致,應屬可取。
⑶被上訴人固主張第2標工程因遭建管處勒令停工,上訴
人應負自95年6月28日至同年9月7日無法施工而須展延工期70日之賠償責任云云,上訴人則辯以勒令停工期間,並未影響第2標廠商之要徑工程,仍持續施作,被上訴人同意第2標廠商展延工期70日,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等語,並提出監工日報表為證。依監工日報表所示,第2標廠商自95年6月29日至同年9月7日期間,仍持續進行附表4所示工程(見本院2卷150至166頁)。且證人即上訴人派駐工地之監造主任洪國憲於本院亦證稱:系爭工程自95年6月29日至同年9月7日期間均有施工,16樓棟屬於SRC鋼構,廠商仍持續鋪設樓版鋼層板之竹節鋼筋及箱形柱之柱筋,並繼續組立施工架,16樓棟7樓柱鋼筋於95年9月6日完成組立,5樓樓版鋼筋於95年9月8日完成組立,施工架部分於95年8月31日已進行至6樓以上之細筋焊接。因層板鋼筋及柱筋的組立都屬主要結構體工程,故上開組立工作均屬16樓棟之要徑工程等語(見本院3卷198頁反面至199頁反面)。雖被上訴人主張監工日報表記載工作內容,均屬非要徑工作,另因無法澆置混凝土,致要徑工作無法進行,已造成工期延誤云云,為上訴人所否認。且依營建研究院鑑定結果,認有關工期展延認定,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頒布工程採購契約管理手冊附錄三之二揭示之流程與認定原則辦理,亦即需基於工程之「進度比較基準」(進度網圖),並參酌各種因素後再進行工期展延認定,因被上訴人未提供「進度比較基準」,遂無法依上開管理手冊建議進行工期展延認定,且勒令停工後,系爭工程仍持續施作,工期展延與上訴人無關,對展延日數無須負責等情(見外放鑑定報告書44至46頁)。準此,第2標廠商於上開70日期間內,仍持續進行樓版鋼筋及柱筋組立等結構體工程,並未受A2區2樓版樓地板面積與原核准圖說不符遭勒令停工之影響,被上訴人復未提出工程進度網圖供查對勾稽,則其以建管處勒令停工後,第2標工程因無法進行要徑工作,上訴人應負第2標工程自95年6月28日至同年9月7日展延工期70日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並無足取。
3.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遲延辦理第4次建照變更,展延工期3日部分:
查兩造就此項展延工期事由,於本院已不爭執僅其中1日可歸責於上訴人,其餘2日則與上訴人無關(見本院3卷219頁正反面),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就此展延工期1日部分負賠償責任,應屬可取。
4.被上訴人主張F梯變更設計,展延工期7日部分:雖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設計之F梯不符特別安全梯法令規定,須變更設計致延誤工期7日云云,但為上訴人所否認,並辯以F梯變更設計並未影響要徑工程等語,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上訴人應就F梯變更設計已影響要徑工程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惟依上訴人提出工程變更設計提議單所示,F梯變更設計之內容係將原已施作之F梯地下4、5層封閉並增設隔間,以及D5甲門移位與增設階梯,其他樓層則均未變動(見原審1卷183頁),可見F梯變更設計之幅度極小,且未變動F梯主體結構,僅涉及行進動線調整,難認有影響工程要徑情事。且此項展延工期爭議,營建研究院鑑定結果認上訴人設計F梯不符特別安全梯法令規定,致須變更設計,雖為設計疏失,惟無進度參考基準可供比對,故延誤日數尚無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依據等情(見外放鑑定報告書47頁)。是被上訴人就F梯變更設計已影響工程要徑而須展延工期7日乙節,迄未提出工程進度網圖以實其說,是其主張上訴人應就此項展延工期事由負賠償責任云云,要無可取。
5.基上,第2標工程展延工期135日,可歸責於上訴人之日數僅有1日。
㈣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賠償第2標展延工期所生費用部分:
1.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第1目、第2目約定,倘因上訴人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被上訴人額外支出費用,或施工廠商向被上訴人求償,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乙節,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之約定,就可歸責於上訴人致展延工期所生之費用,請求上訴人賠償,自屬有據。
2.第2標工程保險費部分:查第2標廠商因第2標工程展延工期致支出每日2,536元保險費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4卷210、251至252頁),又展延工期中僅1日可歸責於上訴人,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展延工期所生第2標工程保險費2,53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3.第3標工程物調款、仲裁費及第4標工程物調款部分:雖被上訴人主張因第2標工程遲延完工,致第3、4標工程亦均因此展延工期,其遭第3、4標廠商請求物調款,第3標部分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作成97年仲聲孝字第98號仲裁判斷,其應支付第3標廠商展延期間之物調款924萬元,並須負擔半數仲裁費105,500元;第4標部分經工程會調解成立,其須給付第4標廠商物調款1,554,376元,上訴人各應按可歸責比例負賠償責任云云,並提出仲裁判斷書、仲裁協會98年6月9日(九八)仲業字第981198號函及工程會調解成立書為證(見原審1卷81至114頁)。查第3、4標工程固因第2標工程遲延完工,致各須展延工期,惟第2標工程遲延日數中僅1日可歸責於上訴人乙節,前已詳述,衡諸一般經驗法則,上訴人所延誤之1日工期,應不至發生營建工程物價波動之問題,且被上訴人亦未證明因可歸責於上訴人而展延之1日工期,究使物價指數產生如何之巨幅變動,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賠償第3標工程物調款、仲裁費共5,814,977元,以及第4標工程物調款967,167元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4.營管費部分:被上訴人主張因第2標工程展延工期,致延長亞新公司營建管理服務期間之營管費610萬元等情,業據提出委託專案營建管理技術服務案協議書為證(下稱系爭協議書,見原審1卷116頁)。查上訴人抗辯第2標工程整體延後完工日數,除展延工期之135日外,尚應加計不計工期之98日,合計233日乙節,有整體工期責任檢討表可參(見原審1卷66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4卷200頁),自應以233日計算上訴人應負擔延長期間之營管費比例。因第2標工程遲延完工之日數僅1日可歸責於上訴人,上訴人應負擔延長期間營管費依1/233比例計算賠償金額為26,180元〈計算式:6,100,0001/233=26,180(元以下4捨5入,下同)〉。雖上訴人辯以亞新公司以1,426萬元標得系爭工程營建管理服務採購案,以第2標工程預定工期1,055日計算,每日營管費為13,516元,其負擔第2標工程1日遲延日數責任,賠償金額應為13,516元云云,惟依系爭協議書約定:「本案服務期間之展延及人力增加所產生之費用,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後會議決議,就不可歸責於乙方(即亞新公司)部分實際發生之人力金額,經雙方議訂為610萬元(含稅)」,可知系爭協議書係被上訴人與亞新公司針對系爭工程展延工期增加之營管費所為約定,有別於原營建管理服務契約,上訴人執原營建管理服務契約計算賠償金額,並非可取,且系爭協議書既與展延工期有關,兩造亦不爭執第2標工程整體延後完工之日數為233日,則以1/233之比例計算上訴人應負擔之延期營管費,亦無上訴人所稱不合理情形。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延期之營管費26,18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㈤被上訴人請求監造主任曠缺罰款部分:
1.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目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所提供監造組織之成員至少三人,包括:⑴監造主任一名,須專職常駐工地,並應具建築、土木相關技師資格,並有類似工程監造三年以上之資格,或大專以上建築、土木或相關科技畢業具工地主任資格,有同規模以上工程擔任監造主任五年之經驗,並經甲方同意者擔任之」、第10條第12款約定:「乙方應依照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條第二項監造計畫(用人計畫)指派人員參與本監造服務工作,除該用人計畫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變動外,如乙方未確實執行,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時,甲方得自逾期限之次日起,每一日按服務費總額(結算後金額)扣款千分之一之違約金」、同條第5款約定:「本條第12款扣款金額以服務費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依序見原審1卷25、41、39頁),可知上訴人負有派駐1名具契約所定資格之監造主任義務。查上訴人因原派駐之監造主任魏增肇於95年3月7日離職,經被上訴人於同年月17日函催上訴人於3日內改正,惟上訴人所提遞補監造主任人選洪國獻及溫順華,經亞新公司審查結果,認均不符契約所定資格,上訴人於95年10月24日始提出謝春旗為替補之監造主任,亞新公司於同年月25日審核通過,被上訴人則於同年11月8日同意等情,有被上訴人95年3月17日北科大總字第0953001541號函、同年11月8日北科大總字第0953007593號函、亞新公司95年5月5日、同年10月19日、同年10月25日備忘錄及上訴人95年10月24日九十五遠北設字第950262號函可考(依序見原審1卷347頁、5卷71頁、1卷120、12
3、125、124頁),足證上訴人未於被上訴人催告改正之95年3月20日期限前,改派合格監造主任,則被上訴人主張應自95年3月21日起扣罰違約金,自屬可取。
2.雖被上訴人主張其於95年11月8日始同意謝春旗遞補為監造主任,監造主任曠缺罰款應自95年3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7日共扣罰232日云云,惟查,上訴人於95年10月24日派駐謝春旗擔任監造主任後,亞新公司於翌日核認謝春旗符合契約所定資格,被上訴人亦於同年11月8日同意謝春旗擔任監造主任等情,已如前述,可見系爭工程自95年10月24日起即有符合資格之監造主任在場負責監造工作,應認被上訴人於95年11月8日所為同意,發生追認謝春旗於95年10月24日遞補為監造主任之效力,被上訴人僅得扣罰自95年3月21日至同年10月23日共計217日監造主任曠缺之違約金。
3.另查系爭契約結算之服務費總額為46,435,023元乙節,有被上訴人99年1月5日北科大總字第0980300143號函可參(見本院1卷13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2卷46頁反面、49頁),依每日千分之一計算監造主任曠缺217日之違約金為10,076,400元(計算式:46,435,0231/1000217=10,076,400),因逾系爭契約第10條第5款所定服務費總額20%之上限,應以9,287,005元(計算式:46,435,02320%=9,287,005)為限,換算每日違約金為42,797元(計算式:9,287,005217=42,797)。雖上訴人辯以監造主任曠缺之違約金,應以監造服務費為計算基準云云,惟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契約第10條第12款、第5款既約明上訴人未依監造計畫指派人員參與監造服務工作,係以「服務費總額」按日扣款千分之一,並以「服務費總額」20%為上限,自無再曲解以服務費中之監造費計算扣罰違約金之餘地,且對照同條第9款第1目關於扣除設計費之罰則,係約定以「總設計費」為賠償上限,益徵第12款、第5款所定服務費總額,並非指總監造費甚明。是上訴人所為上開抗辯,自無足取。
4.再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7號判例參照)。查依上訴人提出監造人員一覽表所示,系爭工程僅於93年5月及95年8月有現場監造人員未達3人之情形,其餘各月份均在3人以上(見原審5卷78頁),是上訴人自95年3月21日至同年10月23日,雖未派駐合格監造主任執行監造事務,但監造工作並未因此停頓,被上訴人亦未證明有影響系爭工程工進或未確實監督施工品質等情事,是本院認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2款、第5款計算之違約金達每日42,797元,尚屬過高。茲參酌工程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9條第5款之規定,廠商監造人員未依約到工,除依合約金額扣除當日應到工人員薪資外,每人每日違約金5,000元,並考量監造主任之人事成本及所負責任均遠較一般監造人員為高,及被上訴人因監造主任曠缺所受之損害等情,認監造主任曠缺之違約金以每日1萬元為適當,應酌減為217萬元(計算式:10,000217=2,170,000)。
㈥基上,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金額共計4,181,248元(
計算式:436,440+1,546,092+2,536+26,180+2,170,000=4,181,248)。另上訴人就系爭工程尚有服務費9,817,164元未領取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4卷207、208、238頁),顯大於上訴人應賠償之上開金額,兩相扣抵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已無損害賠償債權,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賠償13,832,931元本息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自無庸再審酌上訴人執其對被上訴人有延長監造服務費債權所為抵銷部分,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9款,及擇一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或同條第7款或民法第544條之規定,暨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2款之約定,請求上訴人應給付13,832,9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命上訴人應給付4,902,584元本息,自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審駁回被上訴人請求8,930,347元本息部分,核無違誤,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賴淑美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不得上訴。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1:被上訴人未附帶上訴已確定部分 │├─┬─────────┬──────┬──────┬──────┬─────────────┤│ │請求項目 │原審請求金額│原審判准 │已確定金額 │說明 │├─┼─────────┴──────┴──────┴──────┴─────────────┤│⒈│不計設計費 ││ ├─────────┬──────┬──────┬──────┬─────────────┤│ │第四標 │211,365元 │0元 │211,365元 │未附帶上訴 │├─┼─────────┴──────┴──────┴──────┴─────────────┤│⒉│展延工期衍生費用 ││ ├─────────┬──────┬──────┬──────┬─────────────┤│ │第二標保險費 │318,125元 │195,272元 │105,101元 │①就原審認F梯不符特別安全 ││ │ │ │ │ │ 梯法令淨高規變更設計展延││ │ │ │ │ │ 工期7日,係不可歸責於上 ││ │ │ │ │ │ 訴人部分附帶上訴。 ││ │ │ │ │ │②附帶上訴金額:2,536元/日││ │ │ │ │ │ 7日=17,752元 ││ │ │ │ │ │③未附帶上訴金額:105,101 ││ │ │ │ │ │ 元 ││ ├─────────┼──────┼──────┼──────┼─────────────┤│ │第三標物價調整款 │8,652,998元 │5,330,396元 │2,838,021元 │①就原審認F梯不符特別安全 ││ │及仲裁費 │ │ │ │ 梯法令淨高規變更設計展延││ │ │ │ │ │ 工期7日,係不可歸責於上 ││ │ │ │ │ │ 訴人部分附帶上訴。 ││ │ │ │ │ │②附帶上訴金額:9,345,500 ││ │ │ │ │ │ 元7日/135日=484,581元 ││ │ │ │ │ │③未附帶上訴金額:2,838,02││ │ │ │ │ │ 1元 ││ ├─────────┼──────┼──────┼──────┼─────────────┤│ │第四標物價調整款 │1,439,197元 │886,570元 │472,030元 │①就原審認F梯不符特別安全 ││ │ │ │ │ │ 梯法令淨高規變更設計展延││ │ │ │ │ │ 工期7日,係不可歸責於上 ││ │ │ │ │ │ 訴人部分附帶上訴。 ││ │ │ │ │ │②附帶上訴金額:1,554,376 ││ │ │ │ │ │ 元7日/135日=80,597元 ││ │ │ │ │ │③未附帶上訴金額:472,030 ││ │ │ │ │ │ 元 ││ ├─────────┼──────┼──────┼──────┼─────────────┤│ │管理顧問服務費 │5,647,990元 │3,479,259元 │1,852,435元 │①就原審認F梯不符特別安全 ││ │ │ │ │ │ 梯法令淨高規變更設計展延││ │ │ │ │ │ 工期7日,係不可歸責於上 ││ │ │ │ │ │ 訴人部分附帶上訴。 ││ │ │ │ │ │②附帶上訴金額:6,100,000 ││ │ │ │ │ │ 元7日/135日=316,296元 ││ │ │ │ │ │③未附帶上訴金額:1,852,43││ │ │ │ │ │ 5元 ││ ├─────────┼──────┼──────┼──────┼─────────────┤│ │監造主任曠缺罰款 │9,296,310元 │2,320,000元 │9,305元 │①原附帶上訴金額6,976,310 ││ │ │ │ │ │ 元,嗣減縮為6,967,005元 ││ │ │ │ │ │②未附帶上訴金額:9,305元 │├─┴─────────┼──────┼──────┼──────┼─────────────┤│合計 │25,565,985元│12,211,497元│5,488,257元 │未附帶上訴金額合計5,488,25││ │ │ │ │7元 │└───────────┴──────┴──────┴──────┴─────────────┘┌──────────────────────────────────┐│附表2-1:第二標變更設計部分 │├──┬────────────────────────┬──────┤│項次│變更設計內容 │加帳金額 │├──┼────────────────────────┼──────┤│1-1 │隔間變更:門窗變更 │11,987,800元│├──┼────────────────────────┼──────┤│1-2 │台電受電室逃生門改向、門檻高度調整、百葉窗增設閘│ 184,654元││ │門及溫控開關 │ │├──┼────────────────────────┼──────┤│1-3 │A1區增設+365平台,新增牆面、地坪、相關裝修材料 │ 93,840元 │├──┼────────────────────────┼──────┤│1-4 │F梯地下四五層封閉,增設隔間及D5甲門移位及增設階 │ 405,127元││ │梯 │ │├──┼────────────────────────┼──────┤│1-5 │A1區增設兩座雨水貯留池 │ 366,855元│├──┼────────────────────────┼──────┤│1-6 │A2區地下室隔間變更 │ 1,046,174元│├──┼────────────────────────┼──────┤│1-7 │A16棟2F-16F走道原D14乙種木質防火門變更為D16甲種 │ 4,558,172元││ │木質防火門。A9棟2F-9F走道D16A變更為D16木質防火門│ ││ │,W11A及W27取消改為預鑄水泥板加封刷漆。 │ │├──┼────────────────────────┼──────┤│1-8 │A1區南向一樓雨庇及A2區北向九樓雨庇排水變更 │ 228,344元│├──┼────────────────────────┼──────┤│1-9 │增設自來水箱基座 │ 380,952元│├──┼────────────────────────┼──────┤│1-10│A1區壹樓大廳平頂樑及2-7樓走道教室、A2區壹樓大廳 │ 1,019,157元││ │天花版取消變更,增設鍍鋅燈架 │ │├──┼────────────────────────┼──────┤│1-11│A1區及A2區樑位S型垂板取消○○○區○○○○○道及地 │ 0元││ │下各層梯廳S型垂板天花取消 │ │├──┼────────────────────────┼──────┤│1-12│消防避難逃生梯變更設計 │ 52,846元│├──┼────────────────────────┼──────┤│1-13│A2區空調機房散熱百葉變更 │ 176,190元│├──┼────────────────────────┼──────┤│1-14│阻尼器穿越隔間封孔及美化 │ 145,502元││ │ ├──────┤│ │ │ 57,165元│├──┼────────────────────────┼──────┤│1-15│地下室筏基地坪1:2防水粉刷(地坪部分) │ 402,381元│├──┼────────────────────────┼──────┤│1-16│地下室筏基人孔加蓋及封孔 │ 285,080元│├──┼────────────────────────┼──────┤│1-17│15樓陽台增設內開門及廁所遮敝物調整 │ 45,608元││ │ ├──────┤│ │ │ 158,836元│├──┼────────────────────────┼──────┤│1-18│變更增加停車場頂版防水層及排水工程 │ 7,618,494元│├──┼────────────────────────┼──────┤│1-19│A16棟地下一層交誼廳及防災中心、學生餐廳、商店等 │ 218,526元││ │天花板取消施作 │ │├──┼────────────────────────┼──────┤│1-20│增設機電及空調維修門 │ 1,247,619元│├──┼────────────────────────┼──────┤│1-21│A7棟一樓F梯增設防火隔間牆 │ 52,904元│├──┼────────────────────────┼──────┤│1-22│A1區地下一層自設管線室上方回填混凝土,取消部分管│ 112,337元││ │路 │ │├──┼────────────────────────┼──────┤│1-23│門窗材質型式變更 │ 212,772元│├──┼────────────────────────┼──────┤│1-24│16樓棟8樓行動不便廁所外牆玻璃變更為百葉窗 │ 57,143元│├──┼────────────────────────┼──────┤│1-25│因應現況調整原設計,辦理加減帳、尺寸調整、增築排│ 4,438,276元││ │水溝、變更施工材料、增設相關設備(11項) │ │├──┼────────────────────────┼──────┤│1-26│教學大樓屋頂版結構變更 │ 181,593元│├──┼────────────────────────┼──────┤│1-27│壹樓東側增設消防隔間及門窗 │ 688,648元│├──┼────────────────────────┼──────┤│1-28│1.B4F變電室、發電機房降版50CM-30CM │ 160,826元││ │2.B4F空調機房降版50CM │ │├──┼────────────────────────┼──────┤│1-29│新增管線配置 │ 834,286元│├──┼────────────────────────┼──────┤│1-30│原設計C/D梯結構與制震器系統位置造成干涉介面、修 │ 152,209元││ │改原設計鋼構位置 │ │├──┼────────────────────────┼──────┤│1-31│增加1:2防水粉刷工項(牆面部分) │ 689,644元│├──┼────────────────────────┼──────┤│1-32│A1區2FL-RF樓混凝土版加厚 │ 125,687元│├──┼────────────────────────┼──────┤│1-33│連續壁退縮、N樓梯結構變更加柱、配合西側車道變更 │ 463,692元││ │增加柱位、B5F空調機房管道間取消 │ │├──┼────────────────────────┼──────┤│1-34│10樓及11樓女兒牆加高 │ 624,427元│├──┼────────────────────────┼──────┤│1-35│A2區2FL-16FL樓版混凝土加厚 │ 646,147元│├──┼────────────────────────┼──────┤│1-36│七樓棟陽台增設逃生門衍生之結構補孔 │ 215,645元│├──┼────────────────────────┼──────┤│1-37│七樓棟屋突二層地坪1:2防水粉光 │ 40,000元│├──┼────────────────────────┼──────┤│1-38│0樓梯新增鋼柱 │ 3,494元│├──┼────────────────────────┼──────┤│1-39│追加室內景觀燈具管線配設 │ 1,742,857元│├──┼────────────────────────┼──────┤│1-40│H梯D4甲門北移變更設計 │ 51,429元│├──┼────────────────────────┼──────┤│1-41│陽台長度增長 │ 242,271元│├──┴────────────────────────┼──────┤│合計 │42,415,609元│└───────────────────────────┴──────┘┌──────────────────────────────────┐│附表2-2:第三標變更設計部分 │├──┬────────────────────────┬──────┤│項次│變更設計內容 │加帳金額 │├──┼────────────────────────┼──────┤│1-1 │環工外管工程原設計明挖施工法,變更改為地下推進工│16,670,510元││ │法 │ │├──┼────────────────────────┼──────┤│1-2 │給排水衛生設備變更 │ 1,766,038元│├──┼────────────────────────┼──────┤│1-3 │變更追加連續壁鑽孔工作 │ 2,537,073元│├──┼────────────────────────┼──────┤│1-4 │高低壓配電盤、外管線及變電站設備、電氣設備、弱電│ 9,953,558元││ │設備、消防設備合併之工程變更 │ │├──┼────────────────────────┼──────┤│1-5 │自來水箱位置變更及給水管路調整 │ 959,602元│├──┼────────────────────────┼──────┤│1-6 │B1F-B4F高壓動力管及電器弱電管遷移 │ 627,469元│├──┼────────────────────────┼──────┤│1-7 │七樓棟消檢缺失改善,增加遺漏工項變更案 │ 619,085元│├──┼────────────────────────┼──────┤│1-8 │B5F發電機排煙管移位變更 │ 768,482元│├──┼────────────────────────┼──────┤│1-9 │十六樓棟消防檢查缺失改善,增加消防設備 │ 4,159,115元│├──┼────────────────────────┼──────┤│1-10│增設高壓外管線 │ 687,633元│├──┴────────────────────────┼──────┤│合計 │38,748,565元│└───────────────────────────┴──────┘┌─────────────────────────────────┐│附表2-3:第四標變更設計部分 │├──┬───────────────────────┬──────┤│項次│變更設計內容 │加帳金額 │├──┼───────────────────────┼──────┤│1-1 │鋼構棟1F-9F及13F-14F多聯冷媒系統變更 │ 7,540,623元│├──┼───────────────────────┼──────┤│1-2 │各樓層新鮮空氣增設風量調開關及進氣隔柵出風口 │ 185,535元│├──┼───────────────────────┼──────┤│1-3 │各樓層VRV冷媒管徑尺寸及配置方式變動 │ 2,119,156元│├──┼───────────────────────┼──────┤│1-4 │配合景觀及停車場車位規劃,變更送排風機 │ 747,460元│├──┼───────────────────────┼──────┤│1-5 │增加空調箱管路控制閥件及控制系統、區域幫浦變頻│ 570,048元││ │器及其控制箱 │ │├──┼───────────────────────┼──────┤│1-6 │配合A1區教室天花板取消,變更各教室新鮮空氣出風│ 74,829元││ │口型式 │ │├──┼───────────────────────┼──────┤│1-7 │16F棟,8F-16F配合天花板高度,變更取消部分新鮮 │ 297,050元││ │空氣風機及風管 │ │├──┼───────────────────────┼──────┤│1-8 │增設多聯冷媒室外機散熱導風罩、冰水冷風機出風箱│ 681,020元│├──┴───────────────────────┼──────┤│合計 │12,215,721元│└──────────────────────────┴──────┘┌─────────────────────────────────────────┐│附表3-1:第二標可歸責於上訴人設計疏失致加帳金額 │├──┬────────────────────────┬──────┬──────┤│項次│變更設計內容 │加帳金額 │設計疏失金額│├──┼────────────────────────┼──────┼──────┤│1-1 │隔間變更:門窗變更 │11,987,800元│11,987,800元│├──┼────────────────────────┼──────┼──────┤│1-2 │台電受電室逃生門改向、門檻高度調整、百葉窗增設閘│ 184,654元│ 184,654元││ │門及溫控開關 │ │ │├──┼────────────────────────┼──────┼──────┤│1-3 │A1區增設+365平台,新增牆面、地坪、相關裝修材料 │ 93,840元 │ 93,840元│├──┼────────────────────────┼──────┼──────┤│1-4 │F梯地下四五層封閉,增設隔間及D5甲門移位及增設階 │ 405,127元│ 405,127元││ │梯 │ │ │├──┼────────────────────────┼──────┼──────┤│1-5 │A1區增設兩座雨水貯留池 │ 366,855元│ 366,855元│├──┼────────────────────────┼──────┼──────┤│1-6 │A2區地下室隔間變更 │ 1,046,174元│ 1,046,174元│├──┼────────────────────────┼──────┼──────┤│1-7 │A16棟2F-16F走道原D14乙種木質防火門變更為D16甲種 │ 4,558,172元│ 4,558,172元││ │木質防火門。A9棟2F-9F走道D16A變更為D16木質防火門│ │ ││ │,W11A及W27取消改為預鑄水泥板加封刷漆 │ │ │├──┼────────────────────────┼──────┼──────┤│1-8 │A1區南向一樓雨庇及A2區北向九樓雨庇排水變更 │ 228,344元│ 228,344元│├──┼────────────────────────┼──────┼──────┤│1-10│A1區壹樓大廳平頂樑及2-7樓走道教室、A2區壹樓大廳 │ 1,019,157元│ 1,091,157元││ │天花版取消變更,增設鍍鋅燈架 │ │ │├──┼────────────────────────┼──────┼──────┤│1-14│阻尼器穿越隔間封孔及美化 │ 145,502元│ 145,502元││ │ ├──────┼──────┤│ │ │ 57,165元│ 57,165元│├──┼────────────────────────┼──────┼──────┤│1-15│地下室筏基地坪1:2防水粉刷(地坪部分) │ 402,381元│ 402,381元│├──┼────────────────────────┼──────┼──────┤│1-17│15樓陽台增設內開門及廁所遮敝物調整 │ 45,608元│ 45,608元││ │ ├──────┼──────┤│ │ │ 158,836元│ 158,836元│├──┼────────────────────────┼──────┼──────┤│1-18│變更增加停車場頂版防水層及排水工程 │ 7,618,494元│ 7,618,494元│├──┼────────────────────────┼──────┼──────┤│1-19│A16棟地下一層交誼廳及防災中心、學生餐廳、商店等 │ 218,526元│ 218,526元││ │天花板取消施作 │ │ │├──┼────────────────────────┼──────┼──────┤│1-20│增設機電及空調維修門 │ 1,247,619元│ 1,247,619元│├──┼────────────────────────┼──────┼──────┤│1-21│A7棟一樓F梯增設防火隔間牆 │ 52,904元│ 52,904元│├──┼────────────────────────┼──────┼──────┤│1-22│A1區地下一層自設管線室上方回填混凝土,取消部分管│ 112,337元│ 112,337元││ │路 │ │ │├──┼────────────────────────┼──────┼──────┤│1-23│門窗材質型式變更 │ 212,772元│ 212,772元│├──┼────────────────────────┼──────┼──────┤│1-24│16樓棟8樓行動不便廁所外牆玻璃變更為百葉窗 │ 57,143元│ 57,143元│├──┼────────────────────────┼──────┼──────┤│1-26│教學大樓屋頂版結構變更 │ 181,593元│ 181,593元│├──┼────────────────────────┼──────┼──────┤│1-27│壹樓東側增設消防隔間及門窗 │ 688,648元│ 688,648元│├──┼────────────────────────┼──────┼──────┤│1-28│1.B4F變電室、發電機房降版50CM-30CM │ 160,826元│ 160,826元││ │2.B4F空調機房降版50CM │ │ │├──┼────────────────────────┼──────┼──────┤│1-29│新增管線配置 │ 834,286元│ 834,286元│├──┼────────────────────────┼──────┼──────┤│1-31│增加1:2防水粉刷工項(牆面部分) │ 689,644元│ 689,644元│├──┼────────────────────────┼──────┼──────┤│1-33│連續壁退縮、N樓梯結構變更加柱、配合西側車道變更 │ 463,692元│ 463,692元││ │增加柱位、B5F空調機房管道間取消 │ │ │├──┼────────────────────────┼──────┼──────┤│1-34│10樓及11樓女兒牆加高 │ 624,427元│ 624,427元│├──┼────────────────────────┼──────┼──────┤│1-36│七樓棟陽台增設逃生門衍生之結構補孔 │ 215,645元│ 215,645元│├──┼────────────────────────┼──────┼──────┤│1-37│七樓棟屋突二層地坪1:2防水粉光 │ 40,000元│ 40,000元│├──┼────────────────────────┼──────┼──────┤│1-38│0樓梯新增鋼柱 │ 3,494元│ 3,494元│├──┼────────────────────────┼──────┼──────┤│1-39│追加室內景觀燈具管線配設 │ 1,742,857元│ 1,742,857元│├──┼────────────────────────┼──────┼──────┤│1-40│H梯D4甲門北移變更設計 │ 51,429元│ 51,429元│├──┼────────────────────────┼──────┼──────┤│1-41│陽台長度增長 │ 242,271元│ 242,271元│├──┼────────────────────────┼──────┼──────┤│ │合計 │36,158,222元│36,158,222元│└──┴────────────────────────┴──────┴──────┘┌─────────────────────────────────────────┐│附表3-2:第三標可歸責於上訴人設計疏失致加帳金額 │├──┬────────────────────────┬──────┬──────┤│項次│變更設計內容 │加帳金額 │設計疏失金額│├──┼────────────────────────┼──────┼──────┤│1-2 │給排水衛生設備變更 │ 1,766,038元│ 1,766,038元│├──┼────────────────────────┼──────┼──────┤│1-3 │變更追加連續壁鑽孔工作 │ 2,537,073元│ 2,537,073元│├──┼────────────────────────┼──────┼──────┤│1-4 │高低壓配電盤、外管線及變電站設備、電氣設備、弱電│ 9,953,558元│ 9,953,558元││ │設備、消防設備合併之工程變更 │ │ │├──┼────────────────────────┼──────┼──────┤│1-5 │自來水箱位置變更及給水管路調整 │ 959,602元│ 959,602元│├──┼────────────────────────┼──────┼──────┤│1-6 │B1F-B4F高壓動力管及電器弱電管遷移 │ 627,469元│ 627,469元│├──┼────────────────────────┼──────┼──────┤│1-7 │七樓棟消檢缺失改善,增加遺漏工項變更案 │ 619,085元│ 619,085元│├──┼────────────────────────┼──────┼──────┤│1-8 │B5F發電機排煙管移位變更 │ 768,482元│ 768,482元│├──┼────────────────────────┼──────┼──────┤│1-9 │十六樓棟消防檢查缺失改善,增加消防設備 │ 4,159,115元│ 4,159,115元│├──┼────────────────────────┼──────┼──────┤│1-10│增設高壓外管線 │ 687,633元│ 687,633元│├──┼────────────────────────┼──────┼──────┤│ │合計 │22,078,055元│22,078,055元│└──┴────────────────────────┴──────┴──────┘┌─────────────────────────────────────────┐│附表3-3:第二標不可歸責於上訴人設計疏失致加帳金額 │├──┬────────────────────────┬──────┬──────┤│項次│變更設計內容 │加帳金額 │設計疏失金額│├──┼────────────────────────┼──────┼──────┤│1-9 │增設自來水箱基座 │ 380,952元│ 0元│├──┼────────────────────────┼──────┼──────┤│1-12│消防避難逃生梯變更設計 │ 52,846元│ 0元│├──┼────────────────────────┼──────┼──────┤│1-13│A2區空調機房散熱百葉變更 │ 176,190元│ 0元│├──┼────────────────────────┼──────┼──────┤│1-16│地下室筏基人孔加蓋及封孔 │ 285,080元│ 0元│├──┼────────────────────────┼──────┼──────┤│1-25│因應現況調整原設計,辦理加減帳、尺寸調整、增築排│ 4,438,276元│ 0元││ │水溝、變更施工材料、增設相關設備(11項) │ │ │├──┼────────────────────────┼──────┼──────┤│1-30│原設計C/D梯結構與制震器系統位置造成干涉介面、修 │ 152,209元│ 0元││ │改原設計鋼構位置 │ │ │├──┼────────────────────────┼──────┼──────┤│1-32│A1區2FL-RF樓混凝土版加厚 │ 125,687元│ 0元│├──┼────────────────────────┼──────┼──────┤│1-35│A2區2FL-16FL樓版混凝土加厚 │ 646,147元│ 0元│├──┼────────────────────────┼──────┼──────┤│ │合計 │ 6,257,387元│ 0元│└──┴────────────────────────┴──────┴──────┘┌─────────────────────────────────────────┐│附表3-4:第三標不可歸責於上訴人設計疏失致加帳金額 │├──┬────────────────────────┬──────┬──────┤│項次│變更設計內容 │加帳金額 │設計疏失金額│├──┼────────────────────────┼──────┼──────┤│1-1 │環工外管工程原設計明挖施工法,變更改為地下推進工│16,670,510元│ 0元││ │法 │ │ │├──┼────────────────────────┼──────┼──────┤│ │合計 │16,670,510元│ 0元│└──┴────────────────────────┴──────┴──────┘┌─────────────────────────────────────────────┐│附表4:監工日報表工程進度 │├─┬──────┬────────────────────────────────────┤│ │日期 │本日重要工作 │├─┼──────┼────────────────────────────────────┤│⒈│95年6月29日 │1.A區7樓區5F柱牆模板、組立及鋼筋組立。 ││ │ │2.配合WR-68修改男廁牆位,3F鋼承鈑修改,4F施工架搭架。 ││ │ │3.西側車道X1柱組模。 ││ │ │4.B1區B2FL拆模,安全措施施作。 ││ │ │5.B2區B1F、B2F採光井邊樑打石。 ││ │ │6.因反標區未回填為增加作業空間、構台增設施作。 ││ │ │7.混凝土試體抗鑿試驗:28天8顆。 │├─┼──────┼────────────────────────────────────┤│⒉│95年7月8日 │1.A區7樓區5F柱牆鎖模,6FL樑版鋼筋綁紮。 ││ │ │2.A區16樓區7F回補塔吊區DECK,12F以上補剪刀釘,4F柱筋調整及北側搭施工架,││ │ │ 6FL版鋼筋綁紮,2F中庭雨庇組模。 ││ │ │3.西側車道側牆樑組模。 ││ │ │4.B1區拆除第三層支撐,B2FL模板拆除,B2FL清理樓版。 │├─┼──────┼────────────────────────────────────┤│⒊│95年7月9日 │1.A區16樓區7F回補塔吊區DECK,12F以上補剪刀釘。 ││ │ │2.西側車道X1以西反樑組模。 ││ │ │3.B1區拆除第三層支撐,B2FL模板拆除,B2FL清理樓版。 │├─┼──────┼────────────────────────────────────┤│⒋│95年7月15日 │1.A區7樓區1F及4F二次施工組模,6FL缺失改善。 ││ │ │2.A區16樓區4FL版筋及3F結構紮筋。 ││ │ │3.西側車道北方組模。 ││ │ │4.防塵網復原。 ││ │ │5.B1區、B2區防颱措施撤除並復原工作面及地下室抽水。 │├─┼──────┼────────────────────────────────────┤│⒌│95年7月16日 │1.A區7樓區北側B3F-3FG梯下方鷹架搭設。 ││ │ │2.A區7樓區1F、3F花台、線板施作組模。 ││ │ │3.A區16樓區4FL版及3F結構體紮筋。 ││ │ │4.西側車道牆模板螺焊鎖固、清潔。 ││ │ │5.B1區B2F柱樑模板組立、牆鋼筋綁紮、柱牆植筋,B4F全面抽水。 │├─┼──────┼────────────────────────────────────┤│⒍│95年7月17日 │1.A區7樓區2F室內隔間放樣,臨時施工架安裝,1F-4F二次施作組模紮筋。 ││ │ │2.A區16樓區4FL版及4F結構體紮筋。 ││ │ │3.西側車道混凝土澆置。 ││ │ │4.B1區B2F樑版模板組立、柱植筋。 │├─┼──────┼────────────────────────────────────┤│⒎│95年7月18日 │1.A區16樓區4F-5F柱鋼筋組立。 ││ │ │2.西側車道牆拆除模板。 ││ │ │3.B1區B2F柱牆模組立、牆筋綁紮。 │├─┼──────┼────────────────────────────────────┤│⒏│95年7月19日 │1.A區7樓區lF室內清理,3F陽台組模。 ││ │ │2.A區16樓區5F柱鋼筋組立。 ││ │ │3.西側車道牆拆除模板。 ││ │ │4.B1區B2F柱、B1樑、底版模版組立,B2F牆筋綁紮,連續壁公母單元,柱邊植筋。││ │ │5.施工取樣試驗記錄:28天12顆(A區16樓區2S版Y25-28/X4-X10)。 │├─┼──────┼────────────────────────────────────┤│⒐│95年7月20日 │1.A區7樓區4F、3F花台,垂版混凝土澆置。 ││ │ │2.A區16樓區5F柱鋼筋組立,4F-5F東南側搭施工架,B2F-B3F止水墩防水施作。 ││ │ │3.B1區B2F柱、B1樑、底版模版組立,B2F牆筋綁紮,連續壁公母單元。 │├─┼──────┼────────────────────────────────────┤│⒑│95年7月21日 │1.A區7樓區1F樓梯外牆鋁帷幕埋設預埋件。 ││ │ │2.A區16樓區4F-5F柱版鋼筋組立,1F週邊模板整理。 ││ │ │3.B1區B1樑、底版模版組立,連續壁公母單元植筋,B1區車道旁(X11-X12,Y16-Y││ │ │ 20)柱牆RC澆置混凝土。 ││ │ │4.混凝土試體抗鑿試驗:28天10顆。 │├─┼──────┼────────────────────────────────────┤│⒒│95年7月27日 │1.A區7樓區lF、3F、4F拆模及組模(二次施作)。 ││ │ │2.A區16樓區5F樑柱接頭鋼筋焊接,1F模板整理。 ││ │ │3.西側車道拔樁。 ││ │ │4.B1區B1樑、底版、樓梯模版組立,B1F樑鋼筋綁紮。 ││ │ │5.混凝土試體抗鑿試驗:7天2顆。 │├─┼──────┼────────────────────────────────────┤│⒓│95年7月29日 │1.A區16樓區5F搭施工鷹架。 ││ │ │2.西側車道旁安全圍籬復原整修。 ││ │ │3.B1區B1樑、底版模版組立,B1F底版下層鋼筋綁紮。 │├─┼──────┼────────────────────────────────────┤│⒔│95年7月30日 │1.A區16樓區5F搭施工鷹架。 ││ │ │2.西側車道模板清理搬運。 ││ │ │3.B1區B1樑、底版模版組立,B1F底版上層鋼筋,B1版面清理及生活垃圾清理。 ││ │ │4.B2區B2F清理止水墩。 │├─┼──────┼────────────────────────────────────┤│⒕│95年7月31日 │1.A區16樓區5F搭施工鷹架。 ││ │ │2.B3F及車道清運垃圾。 ││ │ │3.B1區B1樑、底版模版組立調整,B1F底版上層鋼筋綁紮,B1區車道下鷹架補強, ││ │ │ 車道指示灯管路配線。 ││ │ │4.B2區B2F清理止水墩。 │├─┼──────┼────────────────────────────────────┤│⒖│95年8月2日 │1.A區16樓區4、5F柱版筋組立,5F施工鷹架搭設。 ││ │ │2.車道北側組模、反樑區水溝紮筋。 ││ │ │3.B1區B1F底版澆置面清洗,B1F底版樑RC澆置,B1F底版整體粉光。 │├─┼──────┼────────────────────────────────────┤│⒗│95年8月3日 │1.A區16樓棟5樓柱鋼筋組立、2樓北側三角架焊接,5F斜籬施作。 ││ │ │2.A區7樓棟3FL版組外模及3F欄杆組模。 ││ │ │○○○區○○○道組牆模、西側水溝紮筋。 ││ │ │4.Bl區BlF柱、樑、牆放樣、清理模板、清理鋼筋、安全監測。 ││ │ │5.會同業主、營管、新亞進行植栽驗苗。 │├─┼──────┼────────────────────────────────────┤│⒘│95年8月4日 │1.會同業主、營管、新亞進行植栽驗苗。 ││ │ │2.A區16樓棟5FL柱鋼筋組立。 ││ │ │3.A區7樓棟1FL帷幕牆紮筋、3F-4F模板整理。 ││ │ │4.A區車道水溝組模。 ││ │ │5.B1區B1F模板整理。 ││ │ │6.建管處至A區7樓棟4F頂版及B1區B4F頂版鑽心取樣各三孔,共六孔。 │├─┼──────┼────────────────────────────────────┤│⒙│95年8月5日 │1.A區7樓棟5FL南側花台組模、3F陽台及1F半戶外展覽場RC、3F室內清理。 ││ │ │2.A區車道牆RC。 ││ │ │3.A區16樓棟5F柱鋼筋組立,5F施工架斜籬組裝。 ││ │ │4.B1區B1F模板整理。 ││ │ │5.B1區B1FL養護。 │├─┼──────┼────────────────────────────────────┤│⒚│95年8月7日 │1.A區7樓棟花台雨庇模板組立。 ││ │ │2.A區7樓棟3F、1F花台RC澆置。 ││ │ │3.A區16樓棟6F柱鋼筋組立。 ││ │ │4.A區16樓棟2F北側施工架挑高補強焊接。 ││ │ │5.B1區B1F模板整理、B1區B1FL養護。 ││ │ │6.B1區第一、二層水平安全支撐拆運。 ││ │ │7.B1區和B2區1F界面搭接處打石。 │├─┼──────┼────────────────────────────────────┤│⒛│95年8月11日 │1.中央氣象局發布解除桑美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 │ │2.A區7樓棟H梯 、花台拆模。 ││ │ │3.A區16樓棟北側挑高施工架施作。 ││ │ │4.帷幕:七層棟及九層棟玻璃帷幕鋁擠型已全部生產完成。 ││ │ │5.B1區J樓梯放樣、Bl區BlF模板清理,第一、二層水平安全支撐拆運。 │├─┼──────┼────────────────────────────────────┤││95年8月14日 │1.A區16樓棟6F柱鋼筋組立,1F模板整理。 ││ │ │2.A區7樓棟B1F二次RC澆置。 ││ │ │3.A區16樓棟6F搭施工架。 ││ │ │4.A區工區鋼筋整理。 ││ │ │5.A區B4F運棄垃圾雜物。 ││ │ │6.B1區B1F模板整理。 ││ │ │7.B1區安全觀測。 │├─┼──────┼────────────────────────────────────┤││95年8月15日 │1.A區16樓棟6、7F柱鋼筋組立。 ││ │ │○○○區○區○○○道、西側車道搭施工架。 ││ │ │3.B1區連續壁第二次劣質敲除前高程放樣。 ││ │ │4.B1區B1F模板整理。 │├─┼──────┼────────────────────────────────────┤││95年8月29日 │1.A區16樓棟6F以上搭施工架紮筋焊接。 ││ │ │2.A區反樑區垃圾積水清理。 ││ │ │3.A區7樓棟B1F樑柱泥作施工。 ││ │ │4.B1區B1F柱鋼筋續接。 ││ │ │5.B1區BIF柱鋼筋綁紮。 ││ │ │6.B1區B1F模板整理、邊柱模板組立。 │├─┼──────┼────────────────────────────────────┤││95年8月31日 │1.A區16樓棟1F親子廣場模板組立。 ││ │ │○○○區○○○道牆、樑泥作打底施作。 ││ │ │3.A區16樓棟1F柱牆拆螺拴,R4/T1-T3親子廣場1/4圓樑、版模板組立。 ││ │ │4.A區16樓棟6F以上搭施工架繫筋焊接。 ││ │ │5.B1區B1F柱鋼筋綁紮。 ││ │ │6.B1區B1F柱模板組立。 ││ │ │7.B1區K樓梯開挖。 ││ │ │8.B2區反樑區垃圾積水清理。 ││ │ │9.承商赴建管處申辦七樓棟(Al區)6樓版及十六樓棟(A2區)3樓版勘驗。 │├─┼──────┼────────────────────────────────────┤││95年9月1日 │1.A區16樓棟6F柱鋼筋綁紮。 ││ │ │2.A區16樓棟1F模板拆螺拴頭。 ││ │ │3.A區7樓棟B1F樑柱檣泥作施作。 ││ │ │4.B1區B1F柱模板組立。 ││ │ │5.B1區K樓梯基礎開挖RC。 ││ │ │6.BI區B1F柱筋缺失改善。 │├─┼──────┼────────────────────────────────────┤││95年9月2日 │1.A區16樓棟6F柱鋼筋綁紮。 ││ │ │2.A區16樓棟1F模板拆螺拴頭。 ││ │ │○○○區○○○道牆泥作打底、清理水泥塊。 ││ │ │4.B1區柱植筋。 ││ │ │5.B1區B1F柱鋼筋上混凝土渣敲除。 │├─┼──────┼────────────────────────────────────┤││95年9月4日 │1.A區親子廣場座椅預留筋綁紮。 ││ │ │2.A區16樓棟4、5、6樓DECK版收尾。 ││ │ │3.A區16樓棟B1F、B2F花台拆模。 ││ │ │4.B1區B1F組版模。 ││ │ │5.B1區土木墩RC。 ││ │ │6.車道B2F及西側車道牆粉底。 │├─┼──────┼────────────────────────────────────┤││95年9月5日 │1.A區16樓棟6、7樓柱鋼筋組立。 ││ │ │2.A區16樓棟B3F模板整理。 ││ │ │3.A區停專場B2F粉刷。 ││ │ │4.A區車道搭臨時架。 ││ │ │5.B1區B1F頂版模板組立。 ││ │ │6.B1區B4F連續壁抓漏。 │├─┼──────┼────────────────────────────────────┤││95年9月6日 │l.A區16樓棟7樓柱鋼筋組立。 ││ │ │2.A區7樓棟B2F停車場粉刷。 ││ │ │3.A區7樓棟2、3F鷹架上混凝土渣清理。 ││ │ │4.Bl區BlF頂版模板組立。 ││ │ │5.B1區B4F連續壁抓漏。 ││ │ │6.B1區K樓梯連續壁凸出部分打石修平。 ││ │ │7.B1區B1F採光井、樓梯施作護欄。 │├─┼──────┼────────────────────────────────────┤││95年9月7日 │1.A區16樓棟2樓柱牆模板檢視、加強固定。 ││ │ │2.A區16樓棟3樓版面灌槳前再次清洗。 ││ │ │3.A區7樓棟B2F停車場泥作粉刷。 ││ │ │4.A區7樓棟B4F筏基坑施作1:2防水。 ││ │ │5.B1區B1F頂版模板組立。 ││ │ │6.B1區B4F連續壁抓漏。 ││ │ │7.B1區B1F採光井搭施工架。 ││ │ │8.B1區安全監測。 │├─┼──────┼────────────────────────────────────┤││95年9月8月 │1.A區16樓棟5樓版鋼筋綁紮。 ││ │ │2.A區16樓棟3樓版、2樓柱、牆RC澆置。 ││ │ │3.A區7樓棟B2F停車場泥作粉刷。 ││ │ │4.A區7樓棟B4F筏基坑施作1:2防水。 ││ │ │5.B1區B1F頂版模板組立。 ││ │ │6.Bl區B4F連續壁抓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