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53號上 訴 人 鄭智仁
陳淑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謝昀成律師被上訴人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葉昱廷律師陳佳瑤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 人 李嘉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之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268 號請求認定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13日判決後,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嗣於107年12月19日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終結確定,有上開二份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7-54頁、第169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