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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95號上 訴 人 謝立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萬焙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其部分敗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第三審聲明求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登報道歉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上訴人於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萬7,880元,溢繳1萬3,380元(00000-0000=13380),上訴人聲請返還,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