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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329號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國際貿易協會即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陶鴻傑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品鈞律師被 上訴 人 洪堯展即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經營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䒩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