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391號上 訴 人 郭簡鋒
郭妍廷即郭茹芯郭涵涵郭晏芳郭芝瑩郭文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簡瑜萱律師被 上訴 人 郭 忠
郭子豪郭明瑋郭振城郭春辰郭振重郭文賢郭先德郭忠正郭智明郭先華郭保宏郭宗行郭太平郭先進郭晉銘郭武雄郭明洲郭明松郭明煌郭宗見郭宗海郭宗山郭田水郭田發郭月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事件,本院於105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依上訴人之聲請,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郭簡峰」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郭簡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