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90號聲 請 人 彭秀容
李偉齡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曾振華與被上訴人敏盛綜合醫院、游偉斌間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彭秀容、李偉齡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彭秀容、李偉齡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7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本院卷第16頁),惟僅共同繳納裁判費合計1,000元,各尚欠裁判費500元未繳。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