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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字第 2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234號上 訴 人 盛治仁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張菀萱律師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被 上訴人 馮光遠

蔡協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被 上訴人 梁文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梁文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上訴人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98年11月間擔任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下稱文建會)主任委員,正逢我國建國百年國慶,伊擔任財團法人建國一百年國慶基金會(下稱建國一百年基金會)執行長,相關慶祝活動由文建會負責完成預算編列再呈報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其中「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國慶晚會─精彩一百生日派對」(下稱建國晚會)係國慶日舉行之慶祝晚會,文建會完成活動規劃,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建國晚會之發包作業,考量建國晚會之規模大、預算高,如由單一廠商統包再分包其他廠商,會有疑義,故分為13個標案招標,因適值總統大選之前,被上訴人為達其等政治意圖,以下列方式散布不實言論指控伊,詳情如下:㈠梁文傑於100年11月2日在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黨部記者會表示:「實際上是有那麼幾家公司、幾個團隊,跟著盛治仁,到處弄(臺語),從聽奧開始,到現在盛治仁跑到文建會擔任主委,也是這幾家公司。而且我們要特別指出,表演工作坊,他不但弄到了『夢想家』、『寶島一村』,而且還弄到了『苗栗燈會』。臺灣技術劇場協會,他在聽奧的時候弄到了4千2百多萬的規劃執行,現在他又弄到了6千多萬的規劃執行。…所以就是幾家公司,他們就是跟著盛治仁,不斷的到處在弄」(下稱言論㈠)。㈡梁文傑於100年11月2日在三立新聞臺「新臺灣加油」節目表示:「…簡單來講這整件事就是賴聲川他一個人在主導這2億1千5百萬要如何分配…,所以這不就是內神通外鬼,不就是你這樣一路綁下來早就綁好的嗎?所以今天我們在質疑的不只是他們亂花錢的問題,而是他們中間確實有內神通外鬼,有綁標綁得非常離譜的情況…」(下稱言論㈡)。㈢被上訴人馮光遠於100年11月1日接受三立新聞臺訪問時表示「…可是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2億1千5百萬,是這樣被這些人,你知道嘛,就是說,幾個人分分掉,然後做一些這種東西,兩天把它燒光光。你知道嗎?我們的心裡只有四個字,叫官商勾結。那,更讓我們覺得可笑的是,盛治仁是紅衫軍的一個重要成員,反貪腐。…」(下稱言論㈢)。㈣馮光遠於100年11月4日在其個人部落格發表「…日前知道你給賴聲川2億1千5百萬元做了一齣叫做『夢想家』的戲,我覺得你真是個大善人。我呢,也是才華洋溢,所以應該也符合拿錢的條件,於是在此向你要個2億,希望你能夠比照給賴聲川錢一樣地慷慨,也給我錢…」(下稱言論㈣)。㈤馮光遠於100年11月7日在其個人部落格發表「…夢想家跟紙風車比一比,賴聲川怎麼還有臉裝可憐…做這樣子的表格,念真這批人做的話,大概只要20塊錢,要是換成盛治仁跟賴聲川他們做,我看5千塊跑不掉,大家覺得有沒有道理?」(下稱言論㈤)。㈥馮光遠於100年11月8日在其個人部落格發表「…盛治仁,你還要繼續砸錢做巡迴?太棒了,可是這次,工程我是包定了。先講改編的創意,費用我只收賴的一半,這絕對不貴,要不然你去問最擅長改編外國東西的賴聲川,他一定會告訴你,改編其實比原創還難,所以創意費高一點也是當然。至於跟各地藝文界對話的這個工程我也要,其實這事不難,找些媒體打手吹捧吹捧,尤其是那些收錢做新聞的公關記者,給我4,000萬我就可以搞定他們,保證讓你聽到從網路、電臺、電視、報紙、雜誌各個層面鋪天蓋地的稱讚,主委,碰到我算你走運啦。…最後,我建議談一談也許一年之後會舉辦的幾場另類夢想家巡迴表演,因為我知道你做事都很有計畫,大型表演管他發什麼標,都是幾年之前就敲板定案,所以才在這裡先跟你喬好,免得到時搶案子的人一堆…」(下稱言論㈥)。㈦馮光遠與被上訴人蔡協崇於100年11月16日在馮光遠個人部落格發表標題「…屁股下面墊枕頭,沒有刑求夢想家…」,該漫畫第2篇文字稱:「…咦,我們的反貪腐大將盛治仁怎麼還沒來?、…夢想家音樂劇兩場花費2.15億,民進黨告發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涉嫌圖利、洩密兩罪。

號稱反貪腐的紅衫軍應該展開紅衫軍再起運動,打擊新的貪腐集團…」(下稱言論㈦)。㈧馮光遠與蔡協崇於100年11月17日在壹週刊雜誌第547期發表漫畫1篇內容為「…主委我陪你玩,下次給我個小標案就可以了…、呵-我這裡哪裡有小標案」(下稱言論㈧),藉由漫畫文字散播不實言論誤導大眾視聽並詆毀伊,指伊涉犯圖利及洩密罪,散布上開不實言論及指控影響伊之人格,致伊請辭文建會主委職務。被上訴人發表上開言論係惡意攻擊伊,縱對可受公評事項發表言論,亦未盡查證義務,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各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為回復伊名譽之適當處分。聲明: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

一、二、三所示內容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頭版,以標題不小於34級字,內容不小於24級字之字體,刊登半版道歉啟事連續3日,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㈢梁文傑應將原審判決附件一、馮光遠應將原審判決附件二、蔡協崇應將原審判決附件三所示內容,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頭版,以標題不小於34級字,內容不小於24級字之字體刊登半版(道歉啟事)連續3日,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被上訴人方面:㈠梁文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惟據其

於原審所為之聲明及陳述:伊無詆毀上訴人之事,就夢想家事件所為查證,已提供給地檢署及監察院,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

㈡馮光遠與蔡協崇:在100年11月1日接受三立電視台採訪時發

表「…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元、2億1,500萬是這樣被這些人…幾個人分掉,然後作一些這種東西,兩天把它燒光光…」,屬事實陳述,伊等並無真實惡意,故無妨害名譽之事;關於「燒、官商勾結、可笑」等言論,及在個人部落格發表之文章與伊2人合作之漫畫,均非陳述事實,係個人主觀之意見表達與評論,建國晚會之預算案招標流程確有弊端及瑕疵,已經監察院提出糾正案,伊發表言論之前,媒體報導甚囂塵上,伊等基於當時社會廣泛且熱烈討論與媒體報導,做合理之評論,於言論中談及上訴人是否涉違法綁標及不當執行預算,係事涉國家整體財務、政治與政務官廉潔等具有高度公益性之公共事務,受憲法最高度保障之政治性言論,上訴人擔任文建會主任委員,屬公眾人物,個人之名譽保障應予退讓,而伊等陳述是否屬實之合理查證義務,應予相當程度之減輕;馮光遠聽聞媒體人胡永芬轉述而陳述事實,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而社會大眾對上訴人之評價,未必會受到上開言論所影響,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乃由其個人行為所形塑,如有社會評價低落之事,與伊等上開言論無涉,故伊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等語置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查上訴人於98年11月間擔任文建會主任委員,兼任建國一百年基金會執行長,文建會規劃建國百年晚會活動時,按需求辦理13個標案招標,被上訴人有發表系爭言論㈠至㈧。監察院調查上開標案後,以102年教正18號糾正案認:上訴人兼任財團法人建國一百年基金會執行長,致民間基金會反向指揮政府機關現象,活動經費預算未經內政部評估逕由主委提出,國慶晚會演出型態為未經評估場地及經費影響即由多元內容之大型晚會改變為搖滾音樂劇,標案之劃分遲未定案,延誤招標作業進行致規劃多有疏漏等情。上訴人以本件事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對馮光遠提起刑事加重誹謗罪告訴,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再議,經發回續行偵查後,仍以102年度偵續字第3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有文建會13個標案招標明細表、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譯文稿、馮光遠接受三立新聞台訪問片段─譯文稿、國寶級白目馮光遠在此文章及漫畫4則、壹週刊547期漫畫1則、監察院糾正文、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續字第369號不起訴處分書、再議聲請狀、103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上聲議字第4964號處分書等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7、34-43反面、56至78反面、163至191、274至284、原審卷二31至33反面、57至60頁)。

五、上訴人主張梁文傑發表言論㈠、㈡,內容包含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混合言論,動機及目的均為惡意,其未盡查證義務即散布妨害伊名譽之言論;馮光遠發表言論㈢,且接續或與蔡協崇發表言論㈣至㈧,雖稱轉述雜誌或新聞媒體之他人言論,因未查證或已善盡合理之查證義務,自無從免責,對伊之名譽亦有侵害,均應負賠償責任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查:

㈠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

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關於㈠至㈧之言論:

⑴梁文傑於100年11月2日在民進黨黨部記者會發表言論㈠內容

為:「…實際上是有那麼幾家公司、幾個團隊,跟著盛治仁,到處弄,從聽奧開始,到現在盛治仁跑到文建會擔任主委,也是這幾家公司。而且我們要特別指出,表演工作坊,他不但弄到了『夢想家』、『寶島一村』,而且還弄到了『苗栗燈會』。臺灣技術劇場協會,他在聽奧的時候弄到了4千2百多萬的規劃執行,現在他又弄到了6千多萬的規劃執行。…所以就是幾家公司,他們就是跟著盛治仁,不斷的到處在弄。…」(見原審卷一第30頁反面),言論中所指幾家公司、幾個團隊,表演工作坊等,從擔任聽奧開始迄擔任文建會主任委員跟著上訴人,核屬事實陳述。而上訴人自承「夢想家」、「寶島一村」、「苗栗燈會」等都是表演工作坊所承辦,另臺灣技術劇場協會在聽奧時負責4千2百多萬元的規劃執行,在夢想家時負責6千多萬的規劃執行,伊在98年舉辦聽奧時為總執行長,之後擔任文建會主委等情(見本院卷二第78頁反面、第79頁),是梁文傑上開事實陳述,尚非不實陳述。又言論中表示標案係「到處弄、弄到的」等語,係對表演工作坊及臺灣技術劇場協會等取得政府標案所為之個人意見表達與對事件所做之評論,既以事實為評論基礎,固參雜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決而做評論,因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尚屬合理之評論範圍,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形。

⑵梁文傑於100年11月2日在三立新聞臺「新臺灣加油」節目中

發表言論㈡,內容為:「…簡單來講,這整件事就是賴聲川他一個人在主導這2億1千5百萬要如何分配…所以這不就是內神通外鬼,不就是你這樣一路綁下來早就綁好的嗎?所以今天我們在質疑的不只是他們亂花錢的問題,而是他們中間確實有內神通外鬼,有綁標綁得非常離譜的情況…」等(見原審卷一第36頁),核屬事實陳述。查監察院審計部(下稱審計部)於101年7月27日公布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下稱100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丁、附錄、壹之三「各機關單位辦理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計畫執行情形之查核」記載:「…⑴文建會籌辦建國百年國慶晚會『夢想家』音樂劇,採購程序未臻嚴謹,影響政府節約形象:文建會依據「『中華民國精彩一百』行政院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計畫」辦理國慶晚會音樂劇相關事宜,於民國99年12月與表演工作坊簽訂創意設計規劃案,及民國100年5至9月辦理製作管理及演出統籌等採購,計13件標案,決標金額合計2億2千9百餘萬元(詳表5)。經查其辦理情形,核有①國慶晚會創意設計案招標過程,涉有先行指定廠商再辦理採購程序;製作管理及演出執行統籌案招標作業,資格訂定及合併招標之規劃評估欠周,有違採購公平之原則;②辦理巨額採購案件,未考量案件特性擇定相關指標詳實提報,並以量化方式輔助說明;③對於演出地點選擇、演出成本效益及替代方案未進行評估分析,亦未審酌國內現有展演設施等級及室內展演設施與戶外演出成之差異,逕行決定改於臺中舉辦,致演出經費由原預估於國家戲劇院演出之3,500萬元擴增至2億2千9百餘萬元,且經費1億餘元鉅資租賃之演出設備僅使用2場次,影響政府節約形象;④對於國慶晚會規劃發放福袋內容物,未於銷售門票前適當披露,致生民眾誤解等事。…」(見原審卷一第148頁反面至149頁),且監察院糾正案對行政院、文化部以:「…行政院辦理建國一百年慶典活動,未能及早整合政府資源完成活動規劃,並協調各部會合作辦理,而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01年5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以下事件發生於000年0月00日前稱文建會,以後稱文化部)獨自主辦十大主題活動,又為提高效率,該會主委盛治仁除兼任財團法人建國一百年基金會執行長,產生民間基金會反向指揮政府機關現象外,又未經該會內部評估逕行由該主委提出活動經費預算;另國慶晚會之演出型態由多元內容之大型晚會改變為搖滾音樂劇,該會並未評估對場地及經費之影響,仍以原場地及原經費辦理規劃,並因標案之劃分遲未定案,延誤招標作業進行,致標案規劃多有疏漏,均有疏失。…」(同上卷第163頁),可見就建國晚會活動之舉辦,確有先行指定廠商辦理採購之招標程序不符規定、民間基金會反向指揮政府機關、標案劃分遲未定案、延誤招標作業、致標案規劃多有疏漏之情形,衡以文建會籌辦建國晚會『夢想家』音樂劇等活動,為全國性之業務,攸關公共利益,決標金額達2億2千9百餘萬元,得標廠商可得利益龐大,自屬社會大眾所注目與關切之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是梁文傑上開陳述,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可認係善意發表之言論,不具違法性,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

⑶馮光遠於100年11月1日接受三立新聞臺訪問時發表言論㈢,

依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資料所示內容為:「臺灣廣角鏡(三立新聞):『影片中這段歌舞劇就是賴聲川導演主導的百年國慶音樂劇-夢想家,文建會聚資補助2.15億足足多出官方每年1.4億補助快1倍』。馮光遠:『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盛治仁『我不知道他在開什麼玩笑啦,反正因為我們從來不會對於這種說我聽說怎麼樣再去做回應啦,我想我們對於夢想家所有的事情也都已經做了詳細說明。』…。」(見原審卷一第56頁),可見上開馮光遠所說『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係三立新聞臺所剪接之片段言詞,依上開片段說詞,難以認定馮光遠係針對特定人所為之指述。再依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上開新聞報導譯文,亦是先有一段節錄切入『夢想家歌舞劇』及『盛治仁記者會』之節面畫面,再切入『馮光遠訪談』之節錄畫面,出現馮光遠所說『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再切入『點閱網路部落客』之節錄畫面,記者:自稱是國寶級白目的作家,馮光遠實在忍不住,再度跳出來開砲,左批盛治,右批賴聲川。畫面切入「馮光遠訪談」之節錄畫面,出現馮光遠指稱:「2億1千5百萬是這樣被這些人,你知道嘛,就是說,幾個人分分掉,然後做一些這種東西,兩天把它燒光光。你知道嗎?我們的心裡只有四個字,叫官商勾結。那更讓我們覺得可笑的是,盛治仁是紅衫軍的一個重要成員,反貪腐…」等(見本院卷第178頁),益徵馮光遠上開所述『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一詞並無前後文與之連接,單以上開片段文字,顯難認定係針對特定人所為之指述,故上訴人稱上開文字係針對伊所為之指摘,尚不足採。至於前揭言論中之『燒光光』、『官商勾結』、『可笑的是』等語,則為馮光遠針對夢想家音樂劇於兩天內將預算花費殆盡,有無涉及官商勾結疑義,所做之個人意見表達與主觀價值判斷之評論,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虞。

⑷馮光遠於100年11月4日在其部落格發表言論㈣內容為:「…

日前知道你給賴聲川2億1千5百萬元做了一齣叫做『夢想家』的戲,我覺得你真是個大善人。我呢,也是才華洋溢,所以應該也符合拿錢的條件,於是在此向你要個2億,希望你能夠比照給賴聲川錢一樣地慷慨,也給我錢…」,於100年11月7日部落格發表言論㈤:「…夢想家跟紙風車比一比,賴聲川怎麼還有臉裝可憐…做這樣子的表格,念真這批人做的話,大概只要20塊錢,要是換成盛治仁跟賴聲川他們做,我看5千塊跑不掉,大家覺得有沒有道理?…」、於100年11月8日在其個人部落格發表言論㈥稱:「…盛治仁,你還要繼續砸錢做巡迴?太棒了,可是這次,工程我是包定了。先講改編的創意,費用我只收賴的一半,這絕對不貴,要不然你去問最擅長改編外國東西的賴聲川,他一定會告訴你,改編其實比原創還難,所以創意費高一點也是當然,至於跟各地藝文界對話的這個工程我也要,其實這事不難,找些媒體打手吹捧吹捧,尤其是那些收錢做新聞的公關記者,給我4,000萬我就可以搞定他們,保證讓你聽到從網路、電臺、電視、報紙、雜誌各個層面鋪天蓋地的稱讚,主委,碰到我算你走運啦。…最後,我建議談一談也許一年之後會舉辦的幾場另類夢想家巡迴表演,因為我知道你做事都很有計畫,大型表演管他發什麼標,都是幾年之前就敲板定案,所以才在這裡先跟你喬好,免得到時搶案子的人一堆…」(見原審卷一第39至41頁),均屬個人之主觀意見表達與評論,衡以文建會籌辦「建國晚會『夢想家』音樂劇」之性質,為政府舉辦之活動,與社會公眾有關,攸關公共利益,為社會大眾所囑目與關切,自為可受公評之事務,馮光遠發表上開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做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並無真實與否之問題。參照審計部公布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亦認:「⑴文建會籌辦建國百年國慶晚會『夢想家』音樂劇,採購程序未臻嚴謹,影響政府節約形象:文建會依據「『中華民國精彩一百』行政院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計畫」辦理國慶晚會音樂劇相關事宜,於民國99年12月與表演工作坊簽訂創意計至9月設計規劃案,及民國100年5至9月辦理製作管理及演出統籌等採購,計13件標案,決標金額合計2億2千9百餘萬元(詳表5)」(同上卷一第148頁反面之),則馮光遠以上開言論反諷上訴人負責舉辦建國晚會『夢想家音樂劇』讓賴聲川得標及預算花錢浪費等情,或有不留餘地及尖酸刻薄之批判,然既係針對攸關公共利益,為社會大眾所囑目與關切、可受公評事務之建國晚會預算標案所為之評論,既未使用過激、漫罵等不雅言詞,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形。

⑸馮光遠及蔡協崇於100年11月16日在馮光遠部落格「國寶級

白目馮光遠在此」發表言論㈦內容稱:「咦,我們的反貪腐大將盛治仁怎麼還沒來?『夢想家』音樂劇兩場花費2.15億,民進黨告發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涉嫌圖利、洩密兩罪。號稱反貪腐的紅衫軍應該展開紅衫軍再起運動,打擊新的貪腐集團」等(見原審卷一第42頁)。其中「夢想家音樂劇兩場花費2.15億,民進黨告發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涉嫌圖利、洩密兩罪」等部分,核屬事實陳述,依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之查核事項㈡審計機關查核情形⑴中央部會部分:「…⑴文建會籌辦建國百年國慶晚會『夢想家』音樂劇,…文建會依據「『中華民國精彩一百』行政院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計畫」辦理國慶晚會音樂劇相關事宜,於民國99年12月與表演工作坊簽訂創意計至9月設計規劃案,及民國100年5至9月辦理製作管理及演出統籌等採購,計13件標案,決標金額合計2億2千9百餘萬元…」(同上卷一第148至149頁),是言論中所指「夢想家音樂劇」兩場花費2.15億元,確有其事;又民進黨文宣部於100年11月3日發布新聞稿以「夢想家綁標圖利明確-莊瑞雄:盛治仁越描越黑-民進黨將向特偵組告發」等文宣(見原審卷二第44頁),可見亦屬真實。至於「號稱反貪腐的紅衫軍應該展開紅衫軍再起運動,打擊新的貪腐集團」等語,與真實與否無涉,而屬基於個人主觀立場所為之意見表達與評論,因未使用過激令人不堪言詞,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虞。

⑹馮光遠及蔡協崇於100年11月17日在壹週刊雜誌第547期發表

系爭言論㈧,標題為「夢想性」、「只有在夢想中才可能有的性」,內容為:「主委我陪你玩,下次給我個小標案就可以了、呵-我這裡哪裡有小標案…、現在我們一家都是有錢人,盡量玩別客氣…」(見原審卷一第43頁)。上開漫畫發表之時間,適為媒體報導建國晚會活動相關質疑及非議之際,且建國晚會相關標案確經審計部查核認有未妥,並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並如上述,觀之上開漫畫及文字內容,並無事實之陳述,故為意見之表達,其用語雖尖酸刻薄,然衡以上訴人時任文建會主任委員,為公眾人物,且建國晚會13件標案,決標金額達2億2千9百餘萬元之鉅,事涉國家財務、政務官廉潔,自與公共利益攸關,屬可受公評之事務,馮光遠2人以上開反諷漫畫表達其等對於上訴人舉辦建國晚會採購流程及預算運用之疑義及不滿,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個人主觀之評論,難認有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

㈢雖上訴人主張馮光遠於另案即本院103年年度上字第1530號

及本件準備程序自承系爭言論㈢『我聽說,這一次,他們光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是針對伊所發表之言論,且其另行撰文抨擊「夢想家」時,曾使用「人渣公務員」、「狗屎豬糞名譽」等攻擊伊本人,殊難想像系爭言論㈢非指伊云云。然馮光遠堅決否認系爭言論㈢所指對象為上訴人個人(見本院卷二第2頁反面、第43、70、71、80頁),已否認言論㈢是針對上訴人所發表,至於另案103年度上字第15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並無與本件有關之事證,此有另案判決書可佐(見本院卷二第35至38頁),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查閱明確,又馮光遠另外撰文抨擊上訴人,與系爭言論㈢指述『他們光是開一個會,一個人兩萬塊錢。』一事無涉,故上訴人上開指述,仍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各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暨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一、二、三所示內容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頭版,以標題不小於34級字,內容不小於24級字之字體刊登半版道歉啟事連續3日,洵非有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 恢復盛治仁名譽啟事 ││ ││本人梁文傑前於2011年11月2日之民主進步黨黨部記者會、2011 ││年11月2日三立新聞臺之「新臺灣加油」節目中發表盛治仁先生 ││藉擔任文建會主委職務之便,圖利特定廠商及貪污等不實言論,││惡意污衊盛治仁先生。今日特此針對本人言論導致盛治仁先生人││格、聲譽之貶損及造成社會大眾之誤解,對盛治仁先生致上最高││之歉意。 ││ ││道歉人:梁文傑 │└────────────────────────────┘附件二┌────────────────────────────┐│ 恢復盛治仁先生名譽啟事 ││ ││本人馮光遠前於2011年11月間在新聞媒體、個人部落格及平面雜││致上,不斷發表盛治仁先生擔任文建會主委職務之便,圖利特定││廠商、官商勾結及貪污等不實言論或圖畫,惡意污衊盛治仁先生││。今日特此針對本人言論致盛治仁先生人格、聲譽之貶損及造成││社會大眾之誤解,對盛治仁先生致上最高之歉意。 ││ ││道歉人:馮光遠 │└────────────────────────────┘附件三┌────────────────────────────┐│ 恢復盛治仁先生名譽啟事 ││ ││2011年11月17日在壹週刊第547期主筆短篇數篇漫畫畫作,雖自 ││詡為兩性漫畫家,然該本人蔡協崇前於2011年11月間主筆數篇漫││畫刊登平面雜誌,而不斷發表盛治仁先生藉擔任文建會主委職務││之便,圖利特定廠商、官商勾結及貪污等不實言論或圖畫,惡意││污衊盛治仁先生。今日特此針對本人言論導致盛治仁先生人格、││聲譽之貶損及造成社會大眾之誤解,對盛治仁先生致上最高之歉││意。 ││ ││道歉人:蔡協崇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