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張雯媛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無效事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2年5月26日召開之第五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滕春霖等人與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核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上訴人就本件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不明確,亦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依其他受益情形核定,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已繳第一審3,000元及第二審4,500元外,其餘3萬5,837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