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張雯媛被 上訴 人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被 上訴 人 滕春霖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林宇文律師被 上訴 人 魏秀英
蘇泳安林子晴林張偉王珮如黃淨賢林振忠宋美莉陳真理汪綉娟梁台生焦堃倫上 一 人訴 訟代理 人 焦雲武被 上訴 人 吳年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