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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670號上 訴 人 聯合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有福上 訴 人 翁美顏即興福企業社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被 上 訴人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健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 代 理人 李庚道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其與興福企業社間自100年11月起至101年7月止關於處理印刷電路板產生廢銅契約之統一發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