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62號抗 告 人 周德發上列抗告人因與戴國光、周森光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