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24號上 訴 人 劉煒琦被 上訴人 台北畫堤大樓B棟管理委員會
(原判決記載為台北畫堤B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英傑訴訟代理人 劉東興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