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941號上 訴 人 趙克毅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被上 訴 人 趙粉
趙家陞趙清榮趙金忠趙宏亮趙蓴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複代 理 人 劉昌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所為判決,被上訴人趙蓴禎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趙蒪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趙蓴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法 官 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