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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8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陳律詔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複 代理 人 陳靖琳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伊婷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被 上訴 人 李國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