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抗字第12號抗 告 人 劉勝金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永瀚律師(即蓋永生之遺產管理人)等間返還借款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104年度再抗字第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