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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再抗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抗字第28號聲 請 人 詹文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玉娟等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4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 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本院104年抗字第145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泛言:楊玉娟並未支出金錢,賴盈秀則提供資金作假帳;黃素貞於102年5月15日已證實伊並未收取金錢,乃屬可資證明伊所主張事實之重要證據等語。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