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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再易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54號再審原告 郭錦花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莊瑞斌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 應徵裁判費17,09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