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08號再審原告 江梓良再審被告 魏春霞上列當事人間之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74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