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17號
再 審原 告 曾清渭訴訟代理人 曾森雄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