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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再易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18號再審原告 顏文明訴訟代理人 袁若惠上開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黃榮輝間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5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07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