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再易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 陳素娥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等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

73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