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33號再審原告 舒挺峰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蘭間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500元,應徵裁判費12,55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黃炫中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