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康世雄
康林鳳訴訟代理人 康武朝
謝宗翰律師再審被告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杉益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