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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康世雄

康林鳳訴訟代理人 康武朝

謝宗翰律師再審被告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杉益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14